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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決策部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近日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 《意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明確“人民至上、源頭治理、創新發展、靈活高效”的基本原則,提出了持續加強制度機制和能力建設的目標任務。強調加強源頭治理,強化爭議預防指導,健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強化協商和解,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內部爭議協商機制,強化和解協議履行和效力;做實多元調解,推進調解組織建設,加強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加強工作聯動,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強化調解與仲裁、訴訟銜接;提升服務能力,加強隊伍建設,加大保障力度。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為主題,印發第四十批指導性案例,以更好履行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保護職責,進一步細化公益訴訟檢察實踐操作指引。 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是檢察公益訴訟的傳統法定領域,也是檢察公益訴訟最大的辦案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實施以來,檢察機關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把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擺在更突出位置謀劃部署,把這個領域作為辦案的重中之重,加大辦案力度,提升辦案質效。 據統計,從辦案數量看,自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30日,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公益訴訟案件67.4萬余件,其中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領域案件近34.4萬件,在全部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中的占比超過50%。從辦案效果看,檢察機關通過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案件,共督促恢復被毀損的耕地、林地、濕地、草原約786萬畝,回收和清理各類垃圾、固體廢物4584萬余噸,追償修復生態、治理環境費用93.5億元,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治理發揮了檢察職能作用。 此次發布的第四十批指導性案例,就是對于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辦案實踐的總結。本批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共四件,分別是吉林省檢察機關督促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山西省檢察機關督促整治渾源礦企非法開采行政公益訴訟案、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檢察院訴A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對A發展基金會訴B石油化工有限公司C化工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訴訟檢察監督案。 從案件類型看,這批指導性案例既有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和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例,也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例,還有對社會組織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進行檢察監督的案例。本批案例所涉領域均為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領域,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固體廢物污染治理、危險廢物污染治理、耕地及林草資源保護等不同方面,與人民群眾的生活、經濟社會的發展息息相關。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列介紹說,編發這批指導性案例,總結推廣各地檢察機關在辦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旨在解決一些在公益訴訟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事實認定、證據運用、法律適用、政策把握、辦案方法等方面提煉出可參照適用的規則,為檢察機關辦理同類案件提供指引,“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 ? ? ?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十批指導性案例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十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 經202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四次會議通過,現將吉林省檢察機關督促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等四件案例(檢例第162-165號)作為第四十批指導性案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主題)發布,供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年9月19日 ? 吉林省檢察機關督促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檢例第162號) ? 【關鍵詞】 ? 行政公益訴訟? 生態環境保護? 監督管理職責? 抗訴 ? 【要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中的“監督管理職責”,不僅包括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職責,也包括行政機關為避免公益損害持續或擴大,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運用公共權力、使用公共資金等對受損公益進行恢復等綜合性治理職責。上級檢察機關對于確有錯誤的生效公益訴訟裁判,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 【基本案情】 ? 松花江作為吉林省的母親河,串聯起吉林省境內80%的河湖系統,相關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十分重要。吉林省德惠市朝陽鄉轄區內某荒地垃圾就地堆放,形成兩處大規模垃圾堆放場,截至2017年已存在10余年。該垃圾堆放場位于松花江兩岸堤防之間,占地面積巨大,主要為破舊衣物、餐廚垃圾、農作物秸稈、塑料袋等生活垃圾和農業固體廢物,也包括部分磚瓦、石塊、混凝土等建筑垃圾。該垃圾堆放場未作防滲漏、防揚散及無害化處理,常年散發刺鼻氣味,影響松花江水質安全和行洪安全。 ?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 (一)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德惠市院)在開展“服務幸福德惠,保障民生民利”檢察專項活動中發現該案件線索,經初步調查認為,垃圾堆放場污染環境,影響行洪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于2017年3月31日對該線索立案調查。 ? 經聘請專業機構對垃圾堆放場進行測繪,兩處垃圾堆放場總占地面積為2148.86平方米,垃圾總容量為6051.5立方米。經委托環保專家進行鑒別,垃圾堆放場堆存物屬于典型的農村生活垃圾,垃圾堆放處未見防滲漏等污染防治設施,垃圾產生的滲濾液可能對地表水及地下水造成污染,散發的含有硫、氨等的惡臭氣體污染空氣。環保專家及德惠市環境保護局出具意見,建議對堆存垃圾盡快做無害化處置。 ? 德惠市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農辦等10部門《關于全面推進農村垃圾治理的指導意見》(建村〔2015〕170號)等相關規定,德惠市朝陽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朝陽鄉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堆放的垃圾有責任進行清運處理。2017年4月18日,德惠市院向朝陽鄉政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對違法堆放的垃圾進行處理。因本案同時涉及河道安全,德惠市院同步向德惠市水利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職責,對擅自傾倒、堆放垃圾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恢復河道原狀。德惠市水利局收到檢察建議后,對案件現場進行了勘查并調取垃圾存放位置的平面圖,確認兩處垃圾堆放場均處于松花江兩岸堤防之間,影響流域水體及河道行洪安全,屬于松花江河道管理范圍,遂派員到朝陽鄉進行檢查督導,并責令朝陽鄉政府及時組織垃圾清理。 ? 2017年5月12日,朝陽鄉政府書面回復稱對檢察建議反映的問題高度重視,已制定垃圾堆放場整治方案。6月5日至6月23日,德惠市院對整改情況跟進調查發現,垃圾堆放場邊緣地帶陸續有新增的垃圾出現,朝陽鄉政府在未采取防滲漏等無害化處理措施的情況下,雇傭人員、機械用沙土對堆放的垃圾進行掩埋處理,環境污染未得到有效整治,公益持續受損。 ? (二)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 2017年6月27日,德惠市院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1.確認被告朝陽鄉政府對垃圾堆放處理不履行監管職責違法;2.判令朝陽鄉政府立即依法履行職責,對違法形成的垃圾堆放場進行處理,恢復原有的生態環境。朝陽鄉政府辯稱,垃圾堆放場屬于松花江河道管理范圍,監管主體是水利行政機關,其依法不應承擔對涉案垃圾堆放場的監管職責。 ? 2017年12月26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行政裁定認為,本案垃圾是德惠市朝陽鄉區域的生活垃圾,該垃圾堆放場位于松花江國堤內,屬于松花江河道管理范圍,其監管職責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朝陽鄉政府只對該事項負有管理職責,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裁定駁回德惠市院的起訴。 ? 2018年1月4日,德惠市院提出上訴認為,一審裁定在認定朝陽鄉政府有管理職責的前提下,認定其不是適格被告,于法無據。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行政機關對生態環境行政管理職責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運用公共權力使用公共資金,組織相關部門對生態環境進行治理;二是運用公共權力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應當不包括行政機關“運用公共權力使用公共資金,組織相關部門對生態環境進行治理”的管理職責。朝陽鄉政府不是履行“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罰的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主體。檢察機關引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僅宏觀規定了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但沒有具體明確如何負責。因此,朝陽鄉政府是否履行清理垃圾的職責不受行政訴訟法調整;朝陽鄉政府不是履行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罰的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主體。2018年4月20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裁定,駁回檢察機關上訴,維持原裁定。 ? (三)提出抗訴 ?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于2018年6月25日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抗訴理由為二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一是現行行政訴訟法律體系對“監督管理職責”未做任何限定和劃分,而二審法院將行政機關的法定監管職責區分為治理職責和對違法行為的監管職責,二審裁定提出的“目前行政訴訟有權調整的行政行為應當限定在行政機關運用公共權力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范圍內”,是對“監督管理職責”進行限縮解釋,與立法原意不符;二是將行政機關的職責區分為治理職責和對違法行為的監管職責,沒有法律依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三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從省級到縣級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文件,都明確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對于轄區環境衛生的監管職責,朝陽鄉政府對其鄉鎮轄區存在的生活垃圾處理負有監管職責。 ? 2019年5月2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組織了聽證,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和德惠市院、朝陽鄉政府共同參加了聽證會。同年12月30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再審裁定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朝陽鄉政府對其轄區范圍內環境衛生是否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環境是典型的公共產品,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職責”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并非某一行政部門或某級人民政府獨有的行政職責。因此,對于垃圾堆放等破壞轄區范圍內環境衛生的行為,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本案中,案涉垃圾堆放地點位于朝陽鄉轄區,朝陽鄉政府具有“監督管理職責”,德惠市院提起的公益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本案應予實體審理。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職責或行政作為義務的主要來源,這其中無論是明確式規定,或者是概括式規定,都屬于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范疇,二審沿用“私益訴訟”思路審理“公益訴訟”案件,忽略了環境保護的特殊性,對鄉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作出限縮解釋,確有不妥,本院予以糾正。裁定:支持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撤銷一審、二審裁定,指定德惠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 2020年9月18日,德惠市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在此期間,朝陽鄉政府對案涉垃圾堆放場進行了清理,經吉林省、長春市、德惠市三級人民檢察院共同現場確認,垃圾確已徹底清理,但因朝陽鄉政府對其履職盡責標準仍然存在不同認識,德惠市院決定撤回第二項關于要求朝陽鄉政府依法履職的訴訟請求,保留第一項確認違法的訴訟請求。2020年12月28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認為,對于垃圾堆放等破壞轄區內環境衛生的行為,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本案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朝陽鄉政府對轄區內的環境具有監管職責,在收到檢察建議后未及時履行監管職責進行治理,雖然現在已治理完畢,但德惠市院請求確認朝陽鄉政府原行政行為違法,于法有據。判決:確認朝陽鄉政府原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處理職責違法。朝陽鄉政府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 【指導意義】 ? (一)正確理解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不僅包括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職責,也包括行政機關為避免公益損害持續或擴大,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關授權,運用公共權力、使用公共資金等對受損公益進行修復等綜合性治理職責。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其目的是通過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訴訟應當聚焦受損的公共利益,督促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授權,對違法行為進行監管,對受損公益督促修復;在無法查明違法主體等特殊情形下,自行組織修復,發揮其綜合性管理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賦予基層人民政府對轄區環境的綜合性管理職責,對于歷史形成的農村垃圾堆放場,基層人
當我拿到省律協編的這本《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相關規定匯編》,深感意義重大。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吉莉恩·哈德菲爾教授曾指出:“律師職業被賦予司法守門人的角色,有向社會公眾提供法律服務的職責。”作為“社會公器”的律師,自當受到普遍尊崇和真正保障。 毋庸諱言,中國歷史上訟師群體一直地位不高。清政府就曾專門發布懲戒訟師的《樊山政書》,詳細規定了對于訟師的各類處罰措施,以彈壓訟師群體因爭名逐利造成的興訴之風。訟師常常被視為“健訴”的“罪魁禍首”,不僅人憎嫌,而且天憎嫌,其“執業權利”無從談起。此等文化傳統熏染日久,對律師地位的認知今天仍不契時。在有的司法人員眼中,律師屬于“民間工作的司法人員”;更有甚者,認為他們只不過是一群具有專業性的“社會閑散人員”。在這種“內化于心”的認知支配之下,律師執業權利保障不到位也就成為“外化于形”的自然表現了。這種狀況嚴重滯后于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發展大勢,“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每一位成員都有必要認真重溫關于律師執業權利的這些基本共識。 可以說,這本匯編就是律師——“司法守門人”的權利清單。該匯編分為十一個部分,依次為辯論辯護權、會見通信權、閱卷權、申請權、調查取證權、知情權、人身安全權、代理申訴權、出庭權、其他權利和救濟方式,涵括了140多部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這些法條原汁原味地書寫著律師的各項執業權利,是律師執業的“權利保障書”;也草蛇灰線地勾勒出律師執業權不斷擴展的歷史進程,是律師執業的“權利演進圖”。 當然,更加重要的是這些法律權利得到真正保障。“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虛器而已”。如果關于律師執業權利的法律變成“虛器”,律師作為“社會公器”的社會功能也就蕩然無存。律師是“司法的守門人”,實為“羅生門”的看守人。門內門外,善惡界分;門內門外,天堂地獄。當看守人權利無從保障,必然善惡同流,是非同污。 我想,這本匯編的根本價值在于重申: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于風雪。 是為序。 ???????????????????????????????????????????????? ????????????????????????????????????????2022年6月23日于筑城
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區塊鏈技術創新發展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舉措,將進一步推進人民法院運用以區塊鏈為代表的關鍵技術加速人民法院數字化變革、創造更高水平數字正義,促進法治與科技深度融合發展、推動智慧法治建設邁向更高層次。 ?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區塊鏈技術應用和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區塊鏈作為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積極推進區塊鏈和經濟社會融合發展。近年來,人民法院大力推進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應用,建成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平臺,司法區塊鏈上鏈存證超過22億條,存固證據、智能輔助、卷宗管理等方面應用效能和規范程度不斷提升,電子證據、電子送達存驗證防篡改等應用場景落地見效。 ? 為進一步加強區塊鏈在司法領域應用,充分發揮區塊鏈在促進司法公信、服務社會治理、防范化解風險、推動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多方論證基礎上,制定出臺《意見》。《意見》包括七個部分32條內容,明確人民法院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總體要求及人民法院區塊鏈平臺建設要求,提出區塊鏈技術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增強司法協同能力、服務經濟社會治理等四個方面典型場景應用方向,明確區塊鏈應用保障措施。《意見》主要有以下幾個鮮明特點: ? 一是提出建成互通共享的司法區塊鏈聯盟。《意見》提出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與社會各行各業互通共享的區塊鏈聯盟,數據核驗、可信操作、智能合約、跨鏈協同等基礎支持能力大幅提升,司法區塊鏈跨鏈聯盟融入經濟社會運行體系,主動服務營商環境優化、經濟社會治理、風險防范化解和產業創新發展,服務平安中國、法治中國、數字中國和誠信中國建設,形成中國特色、世界領先的區塊鏈司法領域應用模式。 ? 二是明確人民法院區塊鏈平臺建設要求。《意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加強區塊鏈應用頂層設計、持續推進跨鏈協同應用能力建設、提升司法區塊鏈技術能力、建設互聯網司法區塊鏈驗證平臺、建立健全標準規范體系。《意見》提出要打造開放共享的全國法院司法區塊鏈平臺,加強司法區塊鏈平臺與各行業區塊鏈平臺跨鏈聯盟建設,持續提升協同能力;要在互聯網端建設司法區塊鏈驗證平臺,支持當事人等相關主體對調解數據、電子證據、訴訟文書等司法數據進行真偽核驗。 ? 三是提出運用區塊鏈數據防篡改技術提升司法公信力。《意見》提出推進人民法院電子卷宗、電子檔案、司法統計報表等司法數據上鏈存儲,推動執行案件等數據和操作上鏈存證,推動人民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執在司法區塊鏈平臺統一存儲,保障司法數據安全、操作合規。《意見》明確健全完善區塊鏈平臺證據核驗功能,支持當事人和法官在線核驗通過區塊鏈存儲的電子證據,推動完善區塊鏈存證的標準和規則,提升電子證據認定的效率和質量。 ? 四是提出應用區塊鏈優化業務流程提高司法效率。《意見》提出支持立案信息流轉應用、調解與審判流程銜接應用、審判與執行流程銜接聯動、提升執行效率、支持執行干警便捷辦案等五個典型應用場景,提高業務流程自動化水平,提升司法效率。《意見》提出建立調解協議不履行自動觸發審判立案、執行立案等業務規則和智能合約程序,增強調解程序司法權威,支持多元糾紛化解。 ? 五是提出應用區塊鏈互通聯動促進司法協同。《意見》提出構建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跨鏈協同應用,支持實現參與訴訟活動的律師資質、信用報告在線查詢及核驗,提高核驗實時性;提出構建人民法院與檢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的跨鏈協同應用,提高案件在線流轉效率和數據互信水平;構建人民法院與行政執法、不動產登記、金融證券保險機構、聯合信用懲戒等單位的跨鏈協同應用,建立自動化執行查控和信用懲戒模式,提高協同執行工作效率。 ? 六是提出利用區塊鏈聯盟互信服務經濟社會治理。《意見》提出推進構建與知識產權、市場監管、產權登記、交易平臺、數據權屬、數據交易、金融機構、相關政府部門等區塊鏈平臺跨鏈協同應用機制,支持知識產權保護、營商環境優化、數據開發利用、金融信息流轉應用、企業破產重組、征信體系建設等。 ? ? On May 25, 2022,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leased the “Opin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trengthening Blockchain Application in the Judicial Field” (hereinafter referred as “the Opinions”), which indicates the concrete actions of the people’s courts in thoroughly implementing the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and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valuable instructions on promoting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the blockchain technology. By further facilitating the people’s courts to accelerate 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with the support of key technologies represented by blockchain and to achieve a higher level of digital justice, the Opinions will promote the in-depth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echnology as well as the higher-quality intelligent rule of law. ?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with Comrade Xi Jinping at its core has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noted that the blockchain should serve as an essential breakthrough point in independently innovating core technologies and he called for speedy efforts in boosting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so as to actively promote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blockchain, economy, and society. In recent years, the people’s courts have vigorously furthered the blockchain application in the judicial field by establishing judicial blockchain platforms with over 2.2 billion pieces of evidence stored on the judicial blockchain. The platforms have witnessed the constant improvement of application efficiency and standardization in evidence storage and solidifying, intelligent assistance, case file management, etc., and leveraged blockchain’s strengths in ensuring that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electronic service are stored safely, verified online, and tamper-proof and in other application scenarios. ? In order to strengthen blockchain application in the judicial field and give full play to blockchain’s role in cementing judicial credibility, facilitating social governance, preventing and resolving risks,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etc.,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formulated and released the Opinions on the basis of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extensive consultation, and sufficient argumentation. 32 items included in seven parts of the Opinions clarify the overall requirements for blockchain application in the judicial field and requirements for building the blockchain platforms of the people’s courts, chart courses for four typical application scenarios where blockchain technology facilitates the enhancement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judicial efficiency, judicial collaboration,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governance, and specify guarantee measures of blockchain application. The Opinions’ features fall into the following six aspects: ? First, proposing to build a judicial blockchain alliance featuring interconnectivity and sharing.?According to the Opinions, by 2025, a blockchain alliance featuring interconnectivity and sharing between the people’s courts and all social sectors will come into being wit
前言: 《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寫的權威審判指導叢書,全書聚焦民法典司法適用,詳解315個民事審判實務前沿爭議問題,回應民法典新增規范與司法實踐疑難要點,對司法實踐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期推送內容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中刊載的關于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14個實務問題解答(2022版),歡迎分享、轉發和收藏。 實務問題一 問: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 答:按照《民法典》第1122條第1款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時遺留”意味著“遺產”應當是死者生前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包括財產權利。遺產雖然不一定是現實權利,但它卻是被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現實權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發生的未來可預期的收入損失。因此,僅僅從字面上將民法理論上的“繼承喪失說”作望文生義的理解,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遺產”,是不正確的。從賠償請求權的角度分析,“死亡賠償金”既然是對具有“經濟性同一體”性質的受害人家庭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前提當然是受害人因侵權事件而死亡。從時間順序來看,應當是死亡事件發生在先,對由此產生的各項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13條的規定和民法理論,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 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權利能力即行終止,不再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當然也不能以主體資格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通俗地說,“死亡賠償金”并非“賠命錢”,也不是賠給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盡管人類基于感性直觀,會將“死亡賠償金”與死亡事實聯系起來,在感情上把它理解為“賠命錢”,但這與“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及其賠償請求權的行使畢竟是兩回事。“死亡賠償金”在內容上是對構成“經濟性同一體”的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法律性質為財產損害賠償,其賠償請求權人為具有“錢袋共同”關系的近親屬,是受害人近親屬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法定賠償金。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死亡受害人的債權人也不能主張受害人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范圍內清償受害人生前所欠債務。 實務問題二 問:侵權人承擔的人身損害賠償金額中應否扣減保險機構賠付的款項? 答: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合同關系和侵權民事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醫療費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受害人獲得保險賠付不應成為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理由。侵權人賠償后,受害人與保險機構的關系可以另行處理。 實務問題三 問:當事人一方以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物品受損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獲支持? 答:可以認定為精神損害,能否獲賠須結合具體情形判斷。實踐中,經常出現一方以具有人格紀念意義的物品(如相片、手鐲、信件等)被另一方損害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此,主張方的依據往往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的規定,而另一方則以《民法典》第1183條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規定作為根據,認為財產損害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方這一抗辯不能成立。《民法典》第1183條在原有的《侵權責任法》(已廢止)第22條的基礎上,增加了第2款,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我們認為,《民法典》第1183條第2款與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時的財產損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并明晰了其適用情形。此時,當事人可以以其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遭受損害為由要求侵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至于能否成功獲賠,當事人還須證明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并且當事人遭受了“嚴重精神損害”等要件。 實務問題四 問:患有精神病的無勞動能力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前一直未參加工作,現因交通事故致殘,侵權人應否賠償殘疾賠償金? 答: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害已經遭受了嚴重的肢體痛苦,且人的生命價值并無本質上的區別。《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該規定對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并沒有規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殘疾賠償金的計算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勞動能力并無必然聯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傷殘等級的,對殘疾賠償金部分仍應予以支持。 實務問題五 問: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中,原告一直未作傷殘等級鑒定,并且每年都有新發生的治療費用,此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答:就因傷持續治療費用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首先需要確定因傷治療是否終結。是否治療終結屬客觀性評定標準,雙方當事人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鑒定申請。如果相對方不進行必要的配合,則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5條關于“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認定治療終結,進入傷殘鑒定。對已經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后的持續治療,其治療必要性以及與交通事故之間關聯性的舉證責任在于傷者。換言之,對于交通事故發生后一直未作傷殘鑒定的,傷者可以申請鑒定傷殘等級,就已經支出的治療費用和經鑒定評估后將來需要支出的治療費用請求侵權人賠償。若在此賠償范圍之外,傷者在此后有新產生的治療費用,此時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8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的規定,另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處新的事實為傷者發生了新的損害事實,即傷者新產生的治療費用。在新的訴訟中,傷者作為主張存在侵權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應當對存在新的損害事實及其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至于傷者的證明活動如何達到證明標準,最恰當的方式依然是鑒定。 實務問題六 問:未與未成年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是否應當承擔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損害時的賠償責任? 答:未與未成年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民法典》第1068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該法第1072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一方在結婚時與另一方達成了不收養其與前妻/夫生育的子女的婚前協議,則與另一方之子女并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因此,只要其向受訴法院說明這一情況,基于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且雙方的這一約定不具備法定無效事由,法院不會判決未與未成年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實務問題七 問:患者提出的病歷異議成立,是否能夠依此認定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答:《民法典》第1225條第1款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據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保管相關病歷資料。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書寫病歷,應當符合《病歷書寫規范》的相關規定。但是,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必須符合醫療行為、過錯、因果關系和損害后果的構成要件。病歷書寫或保管存在過錯,不能滿足侵權責任的全部構成要件,因而不能僅僅因患者提出的病歷異議成立而認定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如果患者意圖通過存在異議的病歷而主張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則患者還需要證明醫療機構對該病歷的出具具有過錯、患者遭受了損害、損害與異議病歷存在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若患者僅能證明病歷有誤,此時不滿足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患者據此要求醫院承擔責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 實務問題八 問: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一規定表明,機動車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目的在于發生交通事故后,承辦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能夠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賠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財產損失,保護受害第三者的權益。該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明確了機動車在已投保交強險的情形下的責任負擔方式,即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失按照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程度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車輛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即是違反了法定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與機動車是否具有過錯無關,只要事故發生就要賠償。對于限額之外的部分,則按照事故責任的認定確定賠償數額。簡言之,就是在題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機動車一方承擔本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的限額,其余的損失再按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程度分擔賠償數額。 實務問題九 問: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向不同的相對人分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出租車在運營中,與一貨車相撞,致使乘客受傷,貨車負全責。乘客起訴貨車,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貨車方賠償10萬元。但在執行時,貨車方無力支付全部賠償款,只支付了2萬元,在此情況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車方違約為由,要求出租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答:在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了兩個法律關系,即人身損害賠償關系和運輸合同關系。這兩個法律關系涉及的當事人不同,人身損害賠償關系發生在乘客與貨車方之間,而運輸合同關系發生在乘客與出租車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乘客與貨車方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乘客與出租車方之間是運輸合同關系;訴訟標的不同,乘客與貨車方的訴訟標的是要求損害賠償,乘客與出租車之間的訴訟標的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5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這是《民事訴訟法》中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規定。“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對象是當事人同一、法律關系性質同一、訴訟標的同一,且已經由法院作出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訴訟。故基于上述不同,這起交通事故中的三當事人之間可以形成兩個獨立的訴訟,不能產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別提起兩個訴訟,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應注意,《民法典》第118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 法釋〔2022〕13號 ?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 ?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8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為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案件管轄制度,合理定位四級法院審判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知識產權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 第一條??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壟斷糾紛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第二條? 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涉馳名商標認定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外觀設計專利行政案件除外。 ? 本規定第一條及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標的額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數額以上的,以及涉及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關行政行為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第三條 ??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 第四條 ?對新類型、疑難復雜或者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訴訟法有關規定,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或者自行決定提級審理。 ? 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逐案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第五條??依照本規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管轄或者調整管轄的訴訟標的額標準、區域范圍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 第六條??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 ? ? 法〔2022〕109號 ?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標準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了具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管轄區域、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訴訟標的額的標準。現予以印發,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經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標準執行。 ?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 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 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 ? 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 ? 一、雙飛人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與廣州賴特斯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號民事判決書〕 ? 二、嘉興市中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術有限公司與王龍集團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民事判決書〕 ? 三、臺州市路橋吉利機動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臺州市路橋區承融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與臺州市路橋區東港汽車駕駛培訓學校等、臺州市路橋區浙東駕駛員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722號民事判決書〕 ? 四、江蘇省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親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816號民事判決書〕 ? 五、周勤與無錫瑞之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5知初1122號民事判決書、(2020)蘇05司懲1號決定書〕 ? 六、惠氏有限責任公司、惠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與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294號民事判決書〕 ? 七、中國雜技團有限公司與吳橋縣桑園鎮張碩雜技團等著作權權屬及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823號民事判決書〕 ? 八、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知民初207號民事判決書〕 ? 九、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青島簡易付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2民初2265號民事判決書〕 ? 十、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權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3刑初101號刑事判決書、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0刑初826號刑事判決書〕 ? 2021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 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 (一)專利權權屬、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 ? 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廣州友拓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71號民事裁定書〕 ? 2.阿斯利康有限公司與江蘇奧賽康藥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388號民事裁定書〕 ? 3.上海凱賽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凱賽(金鄉)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與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凱賽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305號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知行終564號行政判決書〕 ? 4.VMI荷蘭公司與薩馳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薩馳機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1384號民事判決書〕 ? 5.武漢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天紅等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201號民事判決書〕 ? (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 6.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與成都市金牛區華潤燈飾商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號民事判決書〕 ? 7.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與肥城市華聯商貿有限公司、肥城市華聯商貿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號民事判決書〕 ? 8.益海嘉里食品營銷有限公司與天津豐美食用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津民終1331號民事判決書〕 ? 9.綾致時裝(天津)有限公司與博野縣幻蝶霧語服裝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終294號民事判決書〕 ? 10.吉林省長春皓月清真肉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平市鐵西區亞萍牛羊肉攤床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1713號民事判決書〕 ? 11.大自然家居(中國)有限公司與福建因爾心安木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5民初60號民事判決書〕 ? 12.杭州王星記扇業有限公司與紹興王星記扇廠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浙江省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20)浙8601民初1746號民事判決書〕 ? 13.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與津港美禾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民終1160號民事判決書〕 ? 14.巴布豆(中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與泉州市巴布豆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終696號民事判決書〕 ? 15.吉尼斯世界紀錄咨詢(北京)有限公司與廣州大明聯合橡膠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再208號民事判決書〕 ? 16.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與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民終2977號民事判決書〕 ? 17.重慶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陽久圣成經貿有限公司與重慶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渝民終96號民事判決書〕 ? 18.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股份有限公司與田繼民、白銀百貨大樓(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甘知民終9號民事判決書〕 ? (三)著作權權屬、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 ? 19.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與河南草廬蜂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號民事判決書〕 ? 20.蘇夢與荊門秀錦娛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14號民事判決書〕 ? 21.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河南省工程建設協會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547號民事判決書〕 ? 22.劉迅與李文涵、朱毅侵害作品發表權糾紛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黑民終365號民事判決書〕 ? 23.深圳市臉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杭州互聯網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號民事判決書〕 ? 24.深圳國瓷永豐源股份有限公司與景德鎮智宇貿易有限公司、景德鎮市億翔陶瓷廠著作權權屬及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贛02知民初4號民事判決書〕 ? 25.廣州市立峰音樂傳播有限公司與波密縣時空隧道休閑吧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1)藏知民終30號民事判決書〕 ? 26.吳妍與鐘志燕著作權權屬及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寧01民初1604號民事判決書〕 ? (四)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 27.安徽金陵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與安徽盛凱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0號民事判決書〕 ? 28.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子樂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經緯智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號民事判決書〕 ? 29.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與新傳在線(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號民事判決書〕 ? 30.上海爾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上海再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仿冒、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0)滬73民終444號民事判決書〕 ? 31.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601號民事判決書〕 ? 32.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廚具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250號民事判決書〕 ? 33.上海喜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易聽教育科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出席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為正確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下稱《規定》),并將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規定》制定的背景、原則及主要內容如下: 一、《規定》制定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發展數字經濟,將其上升為國家戰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實施網絡強國戰略和國家大數據戰略。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發展數字經濟,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推動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網絡治理、平臺經濟作出重要指示。2020年11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指出,數字經濟、互聯網金融、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新應用快速發展,催生一系列新業態新模式,但相關法律制度還存在時間差、空白區。2021年3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指出,要健全完善規則制度,加快健全平臺經濟法律法規,及時彌補規則空白和漏洞,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2022年1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發表《不斷做強做優做大我國數字經濟》一文,指出要結合我國發展需要和可能,做好我國數字經濟發展頂層設計和體制機制建設。 近年來,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絡消費已經成為社會大眾的基本消費方式。據統計,自2013年起,我國已連續多年成為全球最大的網絡零售市場。伴隨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網絡消費糾紛案件呈現出快速增長的特點,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經過深入調研,多次召開由專家學者、消費者代表、政府部門、企業以及法院系統等參加的座談會,并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本《規定》。 二、《規定》堅持的理念和原則 第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網絡消費問題關系到千家萬戶,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規定》制定過程中,始終堅持將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切的問題,努力使互聯網發展成果惠及最廣大人民群眾,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 第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當前,數字經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推動網絡消費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對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不斷實現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均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制定過程中,注意平衡保護,妥善處理好消費者、電商平臺、平臺內經營者等各方利益關系,為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第三,遵循網絡消費特點,科學合理制定規則。網絡消費具有參與交易主體多樣化、交易環境虛擬化、交易空間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點,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注重把握規律,制定符合網絡消費特點的司法規則。 第四,立足現狀,預留未來創新空間。司法解釋堅持問題導向,對于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作出明確,統一裁判尺度,回應審判實踐需要。同時,網絡經濟領域的發展日新月異,新模式新樣態不斷衍生。司法解釋既注重立足現狀,解決現實問題,也注意為市場未來創新留出空間。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共20條。 一是堅持合法性審查,規范網絡消費格式條款。實踐中,存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規定》第1條對于“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并作兜底性規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二是完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加強消費者售后權益保障。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購物,可以進行現場體驗,而網絡購物通常無法做到這一點。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規定》對此進一步明確,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同時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是明確電商平臺自營誤導的法律后果,壓實平臺責任。《規定》第4條明確,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自營業務時,應當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即使電商平臺不是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相信其系平臺自營的,電商平臺經營者也要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 四是明確平臺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壓實商家責任。實踐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臺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的情況,比如通過客服個人微信支付貨款。當商品出現質量等問題雙方產生糾紛后,商家又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主張其不承擔責任。《規定》第5條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其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臺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平臺內經營者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是明確網絡店鋪轉讓未公示責任,保護消費者合理信賴。現實中,網絡經營賬號及店鋪轉讓的情況比較普遍,但有些經營者不依法進行信息變更公示,產生糾紛后,轉讓人與受讓人又推諉扯皮,使得消費者的權利保護處于不確定狀態。《規定》第6條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將網絡賬號及店鋪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但未依法進行相關經營主體信息變更公示,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注冊經營者、實際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是明確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無效,斬斷網絡消費市場“黑灰產”鏈條。網絡消費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規范問題,比如出現了專門刷單、刷評、刷流量的應用程序、運營團隊等“黑灰產”,故意制造虛假記錄,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擾亂市場秩序。司法解釋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引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 七是明確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等造成損害的法律后果,規范網絡促銷行為。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由主張免責。 八是明確高于法定賠償標準的承諾應當遵守,強化經營者誠信經營意識。實踐中,有時候經營者會作出高于法定賠償標準的承諾,一旦產生糾紛,經營者又拒絕兌現承諾。《規定》第10條明確,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其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相關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九是明確網絡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引導新業態健康發展。近年來,網絡直播電商行業快速發展。如何引導新業態健康發展,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確是司法實踐面臨的新課題。司法解釋對商業性網絡直播營銷做出了規定。第11條對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第12條對于直播間運營者責任作出規定。針對實踐中消費者對于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辨識不清的問題,該條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裁量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同時,司法解釋用了4個條款對直播營銷平臺責任作出規定,包括直播營銷平臺自營責任、無法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真實信息時的先付責任、未盡食品經營資質審核義務的連帶責任以及明知或者應知不法行為情況下的連帶責任。 十是完善外賣餐飲民事責任制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近年來,外賣餐飲廣受消費者青睞,特別是新冠疫情發生以來,外賣餐飲行業更是得到了長足發展。但是,由于外賣餐飲虛擬性、跨地域性等特點,使得消費者也面臨著食品安全隱患。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第19條明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主張免責,加強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力度。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 法釋〔2022〕8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 為正確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有以下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一)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 (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臺內經營者承擔; (三)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 第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四項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承諾,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其承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平臺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其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臺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平臺內經營者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 注冊網絡經營賬號開設網絡店鋪的平臺內經營者,通
貴州省律師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要求,促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依法、誠信執業,司法部會同全國律協開發建設了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為人民群眾及時獲取律師、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提供便利。公眾可以登錄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網站(https://credit.acla.org.cn)查詢全國專兼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基本信息、年度考核信息、獎勵和處罰處分等信息。近日,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建設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 1.問:司法部為什么要建設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 答: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律師工作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律師工作和律師隊伍建設作出重要指示。2016年,中辦、國辦《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強化對律師遵守職業道德情況的監督檢查,完善律師行為信用記錄制度。建立健全律師行業誠信信息記錄和公示制度,對于更好地激發法律服務主體活力,推動律師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引導律師、律所依法誠信執業,2019年司法部開始開發建設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完成了系統搭建、軟件開發、信息歸集、質量檢查、信息核實確認等多項工作,并建立了誠信信息及時采集更新機制,以信息化手段促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規范執業,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2021年11月中旬,公示平臺對外公開測試運行。目前,公示平臺實現了常態化及時、準確、完整地公示律師、律所誠信信息功能,現正式對公眾開放。 ? 2.問:建設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建設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是提高律師行業自律意識、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的必然要求。建設全國統一平臺,集中歸集和公示律師、律所誠信信息,可以實現對律師、律所信用狀況的“整體畫像”和“全景展現”。誠信信息公示就如同律師和律所的形象和“面子”,它真實、完整地反映了律師、律所執業的基本信息和誠實守信狀況。將律師和律所的誠信信息對外公示,可以為當事人選聘律師提供重要參考。同時,可以引導律師和律所通過依法誠信執業,加強信用自我約束,提升法律服務質量,不斷積累自身信用,收獲更多信用紅利。 建設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是提高法律服務透明度、提升人民群眾法治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客觀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律師事業取得長足發展,律師隊伍規模不斷擴大,律師專業分工愈發細化。目前,全國律師總人數達到57.6萬,律師事務所超過3.6萬家。如何從人數眾多、專業分工更加精細的律師中選聘適合的人選,避免“踩雷”、上當,成為當事人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公示平臺匯集了律師行政許可信息和執業獎懲信息,為當事人查詢律師和律所誠信狀況提供窗口,解決了律師法律服務領域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有效提高了律師法律服務領域的透明度,進一步提升了人民群眾法治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建設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是強化監督、提升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效能的重要舉措。公示即監管。在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過去單純靠巡查抽檢、年度考核/檢驗、依個案投訴進行調查處理等傳統監管方式,已難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公示平臺將原本較為分散的律師、律所數據歸集到每個主體名下,統一呈現在社會公眾面前,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能夠查詢律師、律所誠信信息,發現問題后可以到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更正或進行舉報,有效擴大了社會監督面,提升了監管精準性,為強化監督、提升監管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撐。 ? 3.問:在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可以查詢到哪些信息? 答:公示平臺匯集了全國除兩公律師以外的47萬名專兼職律師和3.6萬家律師事務所的行政許可信息,以及執業過程中形成的誠信信息,包括:217.5萬條年度考核信息、9.4萬條獎勵表彰信息、6086條專業評定信息、8277條參政議政信息,以及處于公示期內的1061條行政處罰信息和376條行業處分信息,等等。公眾可以登錄平臺,在首頁“搜索欄”輸入律師姓名或律所名稱,直接查詢相關主體誠信信息。如果需要以特定條件或特定區域搜索律師或律所,可以使用“高級搜索”或“地圖搜索”功能進一步查詢。 ? 4.問:如何保障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的信息及時更新、準確公示? 答:目前,司法行政機關已經建立律師誠信信息采集、更新機制,推進行政許可、年度考核、投訴查處等全業務、全流程網上辦理,律師管理數據可以自動采集、及時錄入、自動留痕,實時匯聚進入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同時,相關誠信信息在公示前,由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對本人、本所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實。如果發現信息有誤,可予以補全、糾錯,并由司法行政機關將其確認后的數據更新至公示平臺,以此保障公示信息的準確性。 ? 5.問:今后推進和完善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建設有什么打算? 答:下一步,司法部將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拓寬采集渠道,完善誠信畫像。在全面歸集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掌握的信用信息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與相關單位深入合作,建立與中國裁判文書網、信用中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等網站的數據對接,豐富律師誠信數據,形成完整的律師誠信畫像。二是強化數據研判,實現精準監管。利用公示平臺大數據分析功能,精準聚焦一定區域內高頻度違法違規行為,提高對違法行為的感知、預測、防范能力。將違法行為頻發律師、律所作為監管重點,合理確定重點監督檢查的事項和頻次,著力提高監管執法的有效性、精準性。三是完善制度機制,制定管理辦法。誠信信息的采集與公示,與律師、律所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息息相關,要做到公示內容客觀、準確、適當,程序嚴謹、規范、高效,相關主體權利、義務、責任明確,有必要完善相關規則,予以規范管理。司法部將盡快制定出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管理辦法》,對相關事項予以明確。
2021年12月8日,貴州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時光輝到貴州省律師協會調研,就貴州省律師行業發展情況召開座談會。 2021年12月8日,貴州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時光輝到貴州省律師協會調研,就貴州省律師行業發展情況召開座談會。 現場場景 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公室副主任楊光杰,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張濤,省法院政治部主任李江波,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杜樹生,省司法廳一級巡視員、省律師行業黨委書記周全富,省公安廳監管總隊副隊長陳慶紅,省律師行業黨委副書記、省律師協會會長白敏,全國政協委員、省律師協會監事會主席朱山參加座談。 現場場景 ? 在省律師協會,時光輝實地查看了全省律師行業黨建工作、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及省律師協會黨建文化建設情況,觀看了貴州省律師行業宣傳片。 ? 時光輝在講話中 ? 在實地調研和聽取有關工作匯報后,時光輝對近年來貴州律師隊伍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主動定位,在助力脫貧攻堅、開展普法宣傳、參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配合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開展律師行業專項治理等大項工作,促進平安貴州法治貴州建設,推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給予肯定。 ? 時光輝表示: ? ? ? 貴州律師行業深刻學習領會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各項工作不甘落后,在全國范圍內找準定位,實施后發趕超、勇于開拓創新,在堅持政治引領、加強黨建工作、隊伍快速發展、作用更加凸顯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 時光輝強調: ? ? ? 當前,貴州正處于由取得脫貧攻堅勝利邁向高質量發展的重大轉型期,這為律師隊伍建設、律師事業發展提供了很大的舞臺,可謂天地廣闊,大有可為。律師協會和廣大律師要深刻認識重大轉型期的重大意義,積極主動適應新的發展,在轉型中勇于擔當作為,充分發揮更大更好的作用。 ? 時光輝指出: ? ——全省律師行業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始終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始終堅持人民立場,勇于在復雜疑難案件和服務基層群眾中有所作為。 ? ——要自覺投身偉大事業,爭取發揮更大更好作用,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上下功夫,主動前瞻思考,找準工作結合點,充分發揮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中貢獻力量。 ? ——要更好地維護法律尊嚴、維護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政法機關和廣大法治工作者要在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中加強普法宣傳,積極引導群眾尊法、守法、學法、用法。 ? ——要在中央和省委推進的重點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持續做好普法工作,特別是《民法典》宣傳貫徹實施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訴源治理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 ——要高度重視律師隊伍的建設和發展,推進律師隊伍全面發展,加強律師素質、結構、布局等方面的質量發展,加強律師協會建設,充分發揮好律師協會的職能作用,嚴格管理、規范運行,加強律師隊伍自律和教育管理。 ? ——各級政法機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到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隊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制度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研究完善保障律師執業環境的制度機制,為律師充分發揮好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提供良好保障。 ? 張濤圍繞加強全省律師行業政治建設、強化律師行業黨建引領、加強律師隊伍建設、推進律師依法執業、引導律師履行社會責任、推動律師協會自身建設以及加強律師服務、協調解決“三難問題”、實施“一網通辦”等具體工作進行匯報,并表示將針對相關情況分析研究、抓好落實,全力推進全省法律服務工作和律師事業高質量發展。 ? 張濤匯報工作 白敏圍繞律師協會職能定位、機構設置、黨建工作、行業發展、助力法治建設、服務中心大局、履行社會責任、深化執業權益保障、存在困難問題、下一步工作重點等情況作了全面匯報。 ? 白敏匯報工作 朱山圍繞律師參政議政、服務貴州經濟建設、行業信息化建設作了補充匯報。 ? 朱山補充匯報 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公室秘書綜合組、頑瘴痼疾整治組負責同志,省級政法機關有關處室負責同志,省律師協會會長班子部分成員,省律師協會監事會部分監事等參加座談會。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 第十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13日在京開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郭聲琨出席會議并講話,希望廣大律師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奮力譜寫新時代律師事業發展新篇章。 郭聲琨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律師事業創新發展,律師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廣大律師始終不渝堅持黨的領導,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領域發揮職能作用,作出積極貢獻。希望廣大律師始終堅持科學理論指引,自覺把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到律師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要始終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個人的價值追求同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緊緊連接在一起,堅定不移聽黨話、跟黨走。要始終堅持人民律師為人民,努力用法治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要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的定位,積極投身全面依法治國偉大實踐。 郭聲琨勉勵廣大律師進一步提高政治素質,自覺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要進一步提高專業能力、職業操守,爭做受人尊敬的法律之師、誠信之師。律師協會要密切聯系、真誠服務廣大律師,做律師最可信賴的貼心人。 趙克志、周強、張軍出席。
  第十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13日在京開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郭聲琨出席會議并講話,希望廣大律師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奮力譜寫新時代律師事業發展新篇章。   郭聲琨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律師事業創新發展,律師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廣大律師始終不渝堅持黨的領導,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領域發揮職能作用,作出積極貢獻。希望廣大律師始終堅持科學理論指引,自覺把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到律師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要始終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個人的價值追求同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緊緊連接在一起,堅定不移聽黨話、跟黨走。要始終堅持人民律師為人民,努力用法治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要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的定位,積極投身全面依法治國偉大實踐。   郭聲琨勉勵廣大律師進一步提高政治素質,自覺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要進一步提高專業能力、職業操守,爭做受人尊敬的法律之師、誠信之師。律師協會要密切聯系、真誠服務廣大律師,做律師最可信賴的貼心人。   趙克志、周強、張軍出席。
9月24日,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三處一級調研員田維亞蒞臨省律師協會調研指導工作并召開座談會。省民政廳社會管理局局長趙衛東、省社會組織服務中心主任黃承胤陪同調研。省司法廳律師工作處四級調研員倪康,省律師行業黨委副書記、省律師協會會長白敏參加座談并主持會議。省律師行業黨委委員、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潘登勇及省律師協會秘書處相關人員參加座談。 座談會上,白敏向調研組匯報了貴州省律師行業黨建工作情況、貴州省律師協會自身建設情況以及近年全省律師行業重點工作開展情況和律師隊伍發展情況,并就全省律師堅持政治統領,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圍繞貴州“四新”“四化”,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深入開展打贏脫貧攻堅、村居法律顧問、刑事辯護律師全覆蓋、疫情防控、法律援助、民法典宣講、助力民營經濟發展“萬所聯萬會”和“我為群眾辦實事”活動等工作與調研組充分交換了意見,并結合律師事業發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向調研組提出了建設性建議。 倪康對民政部門多年來始終關心和指導我省律師協會和律師行業工作表示衷心感謝,并向調研組匯報了近年來省司法廳加強全省律師行業黨建工作、監督指導協會工作、規范律所和律師執業管理等工作情況。倪康表示,省司法廳高度重視律師行業工作,希望民政部門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幫助我省律師協會建設,共同推進我省律師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趙衛東針對貴州律師行業發展中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作了客觀分析并指出,貴州省律師協會作為我省社會組織的代表,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著力把黨的全面領導貫穿于律師行業自律管理的全方位、全過程,在黨建上發揮了領航作用,在組織管理上發揮了先鋒模范作用,希望貴州省律師協會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充分發揮獨特優勢和主觀能動性,提升行業服務效能,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 田維亞對貴州省律師協會堅持政治統領,狠抓黨建工作,帶隊伍、強業務、促發展,緊緊團結帶領全省律師凝心聚力,奮發進取,全力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所做的工作給予肯定。并指出,貴州律師是一支不怕困難、迎難而上的隊伍,也是一支黨委、政府信任的隊伍。對行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全省律師行業上下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以真抓實干、奮發有為、久久為功的精神一點一點的解決、一項一項的落實,一年一年的夯實。 田維亞對進一步抓好貴州律師協會工作提出四點要求:一要緊緊圍繞民政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部署要求抓好協會自身建設,進一步激發協會內在活力和發展動力,持續推動律師行業健康發展;二要進一步加強政治引領,加大律師隊伍教育管理,引導全體律師爭做新時代的社會模范;三要加強青年律師培養,提升青年律師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推動律師隊伍建設;四要加大與黨委、政府宣傳機構和新聞媒體的聯系,加大律師宣傳力度,進一步擴大律師影響力,提升律師社會形象。
  8月9日—10日,根據省司法廳、省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專班的工作部署,由貴州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遵義市律師協會會長令狐興中率領的貴州省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自查核查階段交叉評估驗收工作組,赴貴陽市開展評估驗收工作。   在貴陽市司法局召開的座談會上,市司法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市律師行業黨委書記、市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專班組長莫智,市司法局律師工作處處長、市律師行業黨委副書記、市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專班副組長胡亮,分別介紹了貴陽市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開展的有關情況。   工作組對貴陽市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給予肯定,在工作任務體量大的情況下做到了扎實、細致和創新。   工作組通過查閱工作臺賬,對照評估考核指標中五個方面三十項指標進行了評估驗收。   工作組還先后到貴州貴達律師事務所、貴州蘭和蘭律師事務所、上海中聯(貴陽)律師事務所、貴州黔信律師事務所、貴州修仁律師事務所、北京盈科(貴陽)律師事務所進行了實地走訪,聽取相關工作介紹,查閱律師事務所相關記錄,并與律師事務所黨組織書記、律所主任開展談心談話,向律師事務所律師、行政人員了解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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