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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律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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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18年8月31日貴州省律師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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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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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更好開展貴州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范專業委員會活動,充分發揮專業委員會職能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貴州省律師協會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專業委員會在《貴州省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本會會長辦公會可以根據律師行業發展情況的需要,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第四條?本會監事會監督專業委員會各項工作,可以列席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全體會議,參加專業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監事會監事可以作為專業委員會委員,但不能擔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秘書長。
第五條?專業委員會須嚴格遵守本會的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六條?本會秘書處負責聯系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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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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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旨在加強律師的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提升律師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拓展律師的執業領域,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為全省律師提供業務指導,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推動律師為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建設發揮作用。
第八條?專業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工作要求和目標,積極組織委員開展業務學習、講座、研究與交流活動,就前沿法律問題和社會熱點法律問題進行研討,就立法和法律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提高業務水平和開展業務創新進行交流;
(二)為黨委、政府的決策和社會、經濟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三)起草有關律師行業的業務規范、標準和指引,對會員進行本專業領域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
(四)編輯本專業領域相關書籍;
(五)發布本專業領域業務觀察報告;
(六)組織評選本專業領域的年度典型案例;
(七)研究本專業法律業務新產品;
(八)承擔有關單位和律師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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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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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全體委員組成,主要從執業律師中產生。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六人,秘書長一人,委員若干人,任期與會長辦公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在同一專業委員會連任不超過兩屆。
專業委員會主任(公開競選的除外)、副主任、秘書長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決定;委員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專業委員會主任人選除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外,還可以通過競選的方式產生,具體的競選辦法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第十條?每個專業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原則上不少于二十人,不多于七十人。如因業務領域需要,確需調整委員人數限額的,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十一條?專業委員會在任期屆滿后、新一屆委員會產生前,上一屆委員會繼續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二條?專業委員會可以召開主任會議或全體會議研究和落實專業委員會工作。
專業委員會召開主任會議或全體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條?專業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專業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擔任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專業委員會會議,并發表意見。
顧問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提名,經主任會議通過,報分管會長(副會長)同意后聘請。任期和專業委員會委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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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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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委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近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二)刑事專業委員會、法律援助專業委員會、大數據和信息化專業委員會要求執業一年以上,其他專委會要求執業三年以上;
(三)每位律師只能參加一個專業委員會;
(四)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協工作及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符合以下條件中任一項者優先:
1.在本專業法律領域具有較豐富的實務經驗、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論水平,在省級以上報刊、專業刊物發表過該領域法律專業文章或有相關專業著作;
2.辦理過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行業知名度的案件(項目);
3.在本專業領域獲得過榮譽稱號或獎勵。
第十六條?主任、副主任除具備委員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律師事務所執業五年以上;
(二)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本專業領域有較大的影響力或代表性;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協會工作,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加、組織委員會的活動;
(四)能夠較好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七條?委員基本義務:
(一)積極參加專委會工作,按照專委會要求,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務。
(二)自覺維護省律協及專委會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三)按時參加專委會活動。
(四)合理使用專委會委員身份,不為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應按要求向協會書面作出履職承諾書。
第十八條?專業委員會主任主持本專業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據分工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時,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職責。
第十九條?專業委員會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主持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會議;
(二)制訂專業委員會屆內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執行本專業委員會決議,組織開展專業委員會活動;
(四)經本會授權,代表本會或本專業委員會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五)提出本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撤換的建議;
(六)參與管理本專業委員會活動經費;
(七)向本會匯報工作,向委員通報情況;
(八)作專業委員會年度述職報告,提交工作總結;
(九)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主任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提出更換主任人選的建議名單,并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副主任、秘書長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由主任提出建議,經分管會長(副會長)同意后,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予以撤換。委員不稱職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在任職期間提出辭職的,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委員提出辭職的,報主任批準。
撤職、辭職或被取消委員資格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在本屆內不得再加入其他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專業委員會每年應當向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由會長辦公會對專業委員會及其主任履職情況作評議。
對經評議不合格的主任,由會長辦公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三條?專業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完成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參與表決本專業委員會工作事項;
(三)注重理論和業務研究,每兩年提交一篇以上專業文章;
(四)積極收集相關業務領域信息資料,參與相關領域業務的拓展和建設;
第二十四條?專業委員會委員的選任采取律師自愿報名,主任從報名律師中提名(個別專業委員會,主任可以提名行業外人士)交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每名律師只能加入一個專業委員會,同一律師事務所(含分所)在同一專業委員會委員不能超過二名。
第二十六條?專業委員會委員名額存在空缺的,必要時可以進行增補,增補采取專業委員會推薦或公開報名參加的方式,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報本會備案。每年度增補委員的次數不超過一次。
第二十七條?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的,應事先向主任提出請假申請。
第二十八條?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職的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取消其委員資格;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會長(副會長)報會長辦公會決定撤銷其任職并同時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任期內無正當理由累計二次缺席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活動的。委員確有正當理由并向主任請假(主任向分管會長或副會長請假)的,不視為缺席?!罢斃碛伞笔侵竻⒓娱_庭,參加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機關的參政議政活動,因出差、出國在外無法趕回或確因生病住院等情形;
(二)未經本會批準,利用專門委員會名義或者專門委員會職務身份,對外進行商業運作,開展牟取個人或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利益為目的的活動,情節惡劣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規則和本會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的。
(四)不再符合委員任職條件的。
第二十九條?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資格自動終止,由專業委員會向會長辦公會議書面報告后,由本會進行公示:
(一)不再從事律師工作,或調離貴州省執業,或未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
(二)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
(三)執業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四)受到行政拘留十日以上治安管理處罰的;
(五)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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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專業委員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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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專業委員會應當于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報本會秘書處備案,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后實施,同時抄送監事會。
專業委員會每年原則上應至少組織開展二場活動。
第三十一條?專業委員會活動形式包括交流、研討、座談、培訓、調研、宣講等,活動應注重實效。
不同的專業委員會可以就本會重點工作聯合舉辦活動。本會鼓勵專業委員會之間橫向合作、資源整合、優勢互補。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專業委員會與各市律師協會及其委員會聯合舉辦活動,尤其支持專業委員會在欠發達地區開展活動。
鼓勵和支持專業委員會參與本會和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單位以及相關社會機構聯合舉辦的活動,專業委員會應面向廣大會員開放,開展讓更多會員受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對專業委員會舉辦的活動,律師事務所提供場地的,可以列為協辦單位;律師事務所支持經費的,可以列為支持單位;律師行業外單位提供經費的,可以列為贊助單位。
第三十四條?專業委員會組織活動前應當制訂活動方案,在征得分管副會長初步同意后,在活動舉辦的十日前報本會審核。方案須由秘書處初審并報分管會長(副會長)審批后方可開展。
方案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活動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動時間和地點、主辦協辦承辦單位、活動內容和議題、參與人員及規模、經費預算等。
活動開展的五日前,應將方案書面通知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專業委員會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撰寫活動信息,具體、詳實反映活動情況和成果,并于三日內連同活動照片、活動印發資料、簽到表等材料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六條?專業委員會應當及時將研究成果轉化為應用,交由本會出版或者以白皮書等方式發布。
第三十七條?專業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專業領域的業務發展,及時組織制訂或修訂業務規范和業務操作指引。
本會鼓勵專業委員會開展律師行業專業標準化規范工作。
第三十八條?專業委員會根據本會安排參與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的起草或修訂工作的,應當結合本專業業務實踐,組織委員認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報本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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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專業委員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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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專業委員會開展涉外交流活動,包括受國(境)外律師組織和相關組織邀請出訪,邀請國(境)外律師組織和律師參加專業活動等,應當至少于活動舉辦的三十日前向本會報告,嚴格履行外事審批程序。
第四十條?專業委員會針對相關業務或自身活動開展新聞宣傳,須將宣傳內容、宣傳方式、有關媒體等事項提前書面報本會批準。
專業委員會不得設立微信公眾號,不得自行建立專業委員會工作和宣傳網站、網頁或自辦刊物等。
專業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得以專業委員會職務身份接受媒體采訪,但經本會指派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專業委員會起草的業務指引、律師服務新產品、業務觀察報告等相關材料,未經本會按程序審核同意,不得擅自對外公布或者發布。
第四十二條?未經本會批準,專業委員會成員不得以專業委員會職務身份參加有關會議、活動或者受邀成為有關組織成員。
第四十三條?未經本會批準,專業委員會不得自發組建律師專業團體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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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專業委員會經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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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
【概要描述】(2018年8月31日貴州省律師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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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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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更好開展貴州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范專業委員會活動,充分發揮專業委員會職能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貴州省律師協會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專業委員會在《貴州省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本會會長辦公會可以根據律師行業發展情況的需要,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第四條?本會監事會監督專業委員會各項工作,可以列席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全體會議,參加專業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監事會監事可以作為專業委員會委員,但不能擔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秘書長。
第五條?專業委員會須嚴格遵守本會的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六條?本會秘書處負責聯系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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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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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旨在加強律師的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提升律師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拓展律師的執業領域,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為全省律師提供業務指導,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推動律師為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建設發揮作用。
第八條?專業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工作要求和目標,積極組織委員開展業務學習、講座、研究與交流活動,就前沿法律問題和社會熱點法律問題進行研討,就立法和法律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提高業務水平和開展業務創新進行交流;
(二)為黨委、政府的決策和社會、經濟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三)起草有關律師行業的業務規范、標準和指引,對會員進行本專業領域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
(四)編輯本專業領域相關書籍;
(五)發布本專業領域業務觀察報告;
(六)組織評選本專業領域的年度典型案例;
(七)研究本專業法律業務新產品;
(八)承擔有關單位和律師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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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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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全體委員組成,主要從執業律師中產生。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六人,秘書長一人,委員若干人,任期與會長辦公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在同一專業委員會連任不超過兩屆。
專業委員會主任(公開競選的除外)、副主任、秘書長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決定;委員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專業委員會主任人選除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外,還可以通過競選的方式產生,具體的競選辦法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第十條?每個專業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原則上不少于二十人,不多于七十人。如因業務領域需要,確需調整委員人數限額的,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十一條?專業委員會在任期屆滿后、新一屆委員會產生前,上一屆委員會繼續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二條?專業委員會可以召開主任會議或全體會議研究和落實專業委員會工作。
專業委員會召開主任會議或全體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條?專業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專業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擔任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專業委員會會議,并發表意見。
顧問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提名,經主任會議通過,報分管會長(副會長)同意后聘請。任期和專業委員會委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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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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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委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近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二)刑事專業委員會、法律援助專業委員會、大數據和信息化專業委員會要求執業一年以上,其他專委會要求執業三年以上;
(三)每位律師只能參加一個專業委員會;
(四)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協工作及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符合以下條件中任一項者優先:
1.在本專業法律領域具有較豐富的實務經驗、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論水平,在省級以上報刊、專業刊物發表過該領域法律專業文章或有相關專業著作;
2.辦理過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行業知名度的案件(項目);
3.在本專業領域獲得過榮譽稱號或獎勵。
第十六條?主任、副主任除具備委員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律師事務所執業五年以上;
(二)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本專業領域有較大的影響力或代表性;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協會工作,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加、組織委員會的活動;
(四)能夠較好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七條?委員基本義務:
(一)積極參加專委會工作,按照專委會要求,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務。
(二)自覺維護省律協及專委會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三)按時參加專委會活動。
(四)合理使用專委會委員身份,不為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應按要求向協會書面作出履職承諾書。
第十八條?專業委員會主任主持本專業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據分工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時,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職責。
第十九條?專業委員會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主持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會議;
(二)制訂專業委員會屆內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執行本專業委員會決議,組織開展專業委員會活動;
(四)經本會授權,代表本會或本專業委員會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五)提出本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撤換的建議;
(六)參與管理本專業委員會活動經費;
(七)向本會匯報工作,向委員通報情況;
(八)作專業委員會年度述職報告,提交工作總結;
(九)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主任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提出更換主任人選的建議名單,并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副主任、秘書長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由主任提出建議,經分管會長(副會長)同意后,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予以撤換。委員不稱職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在任職期間提出辭職的,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委員提出辭職的,報主任批準。
撤職、辭職或被取消委員資格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在本屆內不得再加入其他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專業委員會每年應當向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由會長辦公會對專業委員會及其主任履職情況作評議。
對經評議不合格的主任,由會長辦公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三條?專業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完成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參與表決本專業委員會工作事項;
(三)注重理論和業務研究,每兩年提交一篇以上專業文章;
(四)積極收集相關業務領域信息資料,參與相關領域業務的拓展和建設;
第二十四條?專業委員會委員的選任采取律師自愿報名,主任從報名律師中提名(個別專業委員會,主任可以提名行業外人士)交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每名律師只能加入一個專業委員會,同一律師事務所(含分所)在同一專業委員會委員不能超過二名。
第二十六條?專業委員會委員名額存在空缺的,必要時可以進行增補,增補采取專業委員會推薦或公開報名參加的方式,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報本會備案。每年度增補委員的次數不超過一次。
第二十七條?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的,應事先向主任提出請假申請。
第二十八條?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職的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取消其委員資格;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會長(副會長)報會長辦公會決定撤銷其任職并同時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任期內無正當理由累計二次缺席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活動的。委員確有正當理由并向主任請假(主任向分管會長或副會長請假)的,不視為缺席?!罢斃碛伞笔侵竻⒓娱_庭,參加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機關的參政議政活動,因出差、出國在外無法趕回或確因生病住院等情形;
(二)未經本會批準,利用專門委員會名義或者專門委員會職務身份,對外進行商業運作,開展牟取個人或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利益為目的的活動,情節惡劣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規則和本會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的。
(四)不再符合委員任職條件的。
第二十九條?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資格自動終止,由專業委員會向會長辦公會議書面報告后,由本會進行公示:
(一)不再從事律師工作,或調離貴州省執業,或未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
(二)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
(三)執業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四)受到行政拘留十日以上治安管理處罰的;
(五)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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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專業委員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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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專業委員會應當于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報本會秘書處備案,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后實施,同時抄送監事會。
專業委員會每年原則上應至少組織開展二場活動。
第三十一條?專業委員會活動形式包括交流、研討、座談、培訓、調研、宣講等,活動應注重實效。
不同的專業委員會可以就本會重點工作聯合舉辦活動。本會鼓勵專業委員會之間橫向合作、資源整合、優勢互補。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專業委員會與各市律師協會及其委員會聯合舉辦活動,尤其支持專業委員會在欠發達地區開展活動。
鼓勵和支持專業委員會參與本會和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單位以及相關社會機構聯合舉辦的活動,專業委員會應面向廣大會員開放,開展讓更多會員受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對專業委員會舉辦的活動,律師事務所提供場地的,可以列為協辦單位;律師事務所支持經費的,可以列為支持單位;律師行業外單位提供經費的,可以列為贊助單位。
第三十四條?專業委員會組織活動前應當制訂活動方案,在征得分管副會長初步同意后,在活動舉辦的十日前報本會審核。方案須由秘書處初審并報分管會長(副會長)審批后方可開展。
方案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活動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動時間和地點、主辦協辦承辦單位、活動內容和議題、參與人員及規模、經費預算等。
活動開展的五日前,應將方案書面通知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專業委員會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撰寫活動信息,具體、詳實反映活動情況和成果,并于三日內連同活動照片、活動印發資料、簽到表等材料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六條?專業委員會應當及時將研究成果轉化為應用,交由本會出版或者以白皮書等方式發布。
第三十七條?專業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專業領域的業務發展,及時組織制訂或修訂業務規范和業務操作指引。
本會鼓勵專業委員會開展律師行業專業標準化規范工作。
第三十八條?專業委員會根據本會安排參與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的起草或修訂工作的,應當結合本專業業務實踐,組織委員認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報本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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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專業委員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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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專業委員會開展涉外交流活動,包括受國(境)外律師組織和相關組織邀請出訪,邀請國(境)外律師組織和律師參加專業活動等,應當至少于活動舉辦的三十日前向本會報告,嚴格履行外事審批程序。
第四十條?專業委員會針對相關業務或自身活動開展新聞宣傳,須將宣傳內容、宣傳方式、有關媒體等事項提前書面報本會批準。
專業委員會不得設立微信公眾號,不得自行建立專業委員會工作和宣傳網站、網頁或自辦刊物等。
專業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得以專業委員會職務身份接受媒體采訪,但經本會指派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專業委員會起草的業務指引、律師服務新產品、業務觀察報告等相關材料,未經本會按程序審核同意,不得擅自對外公布或者發布。
第四十二條?未經本會批準,專業委員會成員不得以專業委員會職務身份參加有關會議、活動或者受邀成為有關組織成員。
第四十三條?未經本會批準,專業委員會不得自發組建律師專業團體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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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專業委員會經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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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
(2018年8月31日貴州省律師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開展貴州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范專業委員會活動,充分發揮專業委員會職能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貴州省律師協會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專業委員會在《貴州省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可以根據律師行業發展情況的需要,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第四條 本會監事會監督專業委員會各項工作,可以列席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全體會議,參加專業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監事會監事可以作為專業委員會委員,但不能擔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秘書長。
第五條 專業委員會須嚴格遵守本會的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六條 本會秘書處負責聯系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旨在加強律師的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提升律師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拓展律師的執業領域,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為全省律師提供業務指導,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推動律師為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建設發揮作用。
第八條 專業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工作要求和目標,積極組織委員開展業務學習、講座、研究與交流活動,就前沿法律問題和社會熱點法律問題進行研討,就立法和法律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提高業務水平和開展業務創新進行交流;
(二)為黨委、政府的決策和社會、經濟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三)起草有關律師行業的業務規范、標準和指引,對會員進行本專業領域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
(四)編輯本專業領域相關書籍;
(五)發布本專業領域業務觀察報告;
(六)組織評選本專業領域的年度典型案例;
(七)研究本專業法律業務新產品;
(八)承擔有關單位和律師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全體委員組成,主要從執業律師中產生。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六人,秘書長一人,委員若干人,任期與會長辦公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在同一專業委員會連任不超過兩屆。
專業委員會主任(公開競選的除外)、副主任、秘書長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決定;委員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專業委員會主任人選除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外,還可以通過競選的方式產生,具體的競選辦法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第十條 每個專業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原則上不少于二十人,不多于七十人。如因業務領域需要,確需調整委員人數限額的,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在任期屆滿后、新一屆委員會產生前,上一屆委員會繼續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可以召開主任會議或全體會議研究和落實專業委員會工作。
專業委員會召開主任會議或全體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專業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擔任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專業委員會會議,并發表意見。
顧問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提名,經主任會議通過,報分管會長(副會長)同意后聘請。任期和專業委員會委員一致。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第十五條 委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近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二)刑事專業委員會、法律援助專業委員會、大數據和信息化專業委員會要求執業一年以上,其他專委會要求執業三年以上;
(三)每位律師只能參加一個專業委員會;
(四)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協工作及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符合以下條件中任一項者優先:
1.在本專業法律領域具有較豐富的實務經驗、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論水平,在省級以上報刊、專業刊物發表過該領域法律專業文章或有相關專業著作;
2.辦理過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行業知名度的案件(項目);
3.在本專業領域獲得過榮譽稱號或獎勵。
第十六條 主任、副主任除具備委員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律師事務所執業五年以上;
(二)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本專業領域有較大的影響力或代表性;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協會工作,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加、組織委員會的活動;
(四)能夠較好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七條 委員基本義務:
(一)積極參加專委會工作,按照專委會要求,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務。
(二)自覺維護省律協及專委會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三)按時參加專委會活動。
(四)合理使用專委會委員身份,不為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應按要求向協會書面作出履職承諾書。
第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主持本專業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據分工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時,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職責。
第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主持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會議;
(二)制訂專業委員會屆內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執行本專業委員會決議,組織開展專業委員會活動;
(四)經本會授權,代表本會或本專業委員會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五)提出本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撤換的建議;
(六)參與管理本專業委員會活動經費;
(七)向本會匯報工作,向委員通報情況;
(八)作專業委員會年度述職報告,提交工作總結;
(九)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主任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提出更換主任人選的建議名單,并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副主任、秘書長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由主任提出建議,經分管會長(副會長)同意后,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予以撤換。委員不稱職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在任職期間提出辭職的,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委員提出辭職的,報主任批準。
撤職、辭職或被取消委員資格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在本屆內不得再加入其他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每年應當向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由會長辦公會對專業委員會及其主任履職情況作評議。
對經評議不合格的主任,由會長辦公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 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完成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參與表決本專業委員會工作事項;
(三)注重理論和業務研究,每兩年提交一篇以上專業文章;
(四)積極收集相關業務領域信息資料,參與相關領域業務的拓展和建設;
第二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的選任采取律師自愿報名,主任從報名律師中提名(個別專業委員會,主任可以提名行業外人士)交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每名律師只能加入一個專業委員會,同一律師事務所(含分所)在同一專業委員會委員不能超過二名。
第二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名額存在空缺的,必要時可以進行增補,增補采取專業委員會推薦或公開報名參加的方式,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報本會備案。每年度增補委員的次數不超過一次。
第二十七條 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的,應事先向主任提出請假申請。
第二十八條 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職的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取消其委員資格;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會長(副會長)報會長辦公會決定撤銷其任職并同時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任期內無正當理由累計二次缺席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活動的。委員確有正當理由并向主任請假(主任向分管會長或副會長請假)的,不視為缺席。“正當理由”是指參加開庭,參加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機關的參政議政活動,因出差、出國在外無法趕回或確因生病住院等情形;
(二)未經本會批準,利用專門委員會名義或者專門委員會職務身份,對外進行商業運作,開展牟取個人或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利益為目的的活動,情節惡劣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規則和本會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的。
(四)不再符合委員任職條件的。
第二十九條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資格自動終止,由專業委員會向會長辦公會議書面報告后,由本會進行公示:
(一)不再從事律師工作,或調離貴州省執業,或未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
(二)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
(三)執業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四)受到行政拘留十日以上治安管理處罰的;
(五)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罰的)。
第五章 專業委員會活動
第三十條 專業委員會應當于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報本會秘書處備案,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后實施,同時抄送監事會。
專業委員會每年原則上應至少組織開展二場活動。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活動形式包括交流、研討、座談、培訓、調研、宣講等,活動應注重實效。
不同的專業委員會可以就本會重點工作聯合舉辦活動。本會鼓勵專業委員會之間橫向合作、資源整合、優勢互補。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專業委員會與各市律師協會及其委員會聯合舉辦活動,尤其支持專業委員會在欠發達地區開展活動。
鼓勵和支持專業委員會參與本會和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單位以及相關社會機構聯合舉辦的活動,專業委員會應面向廣大會員開放,開展讓更多會員受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對專業委員會舉辦的活動,律師事務所提供場地的,可以列為協辦單位;律師事務所支持經費的,可以列為支持單位;律師行業外單位提供經費的,可以列為贊助單位。
第三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組織活動前應當制訂活動方案,在征得分管副會長初步同意后,在活動舉辦的十日前報本會審核。方案須由秘書處初審并報分管會長(副會長)審批后方可開展。
方案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活動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動時間和地點、主辦協辦承辦單位、活動內容和議題、參與人員及規模、經費預算等。
活動開展的五日前,應將方案書面通知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撰寫活動信息,具體、詳實反映活動情況和成果,并于三日內連同活動照片、活動印發資料、簽到表等材料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應當及時將研究成果轉化為應用,交由本會出版或者以白皮書等方式發布。
第三十七條 專業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專業領域的業務發展,及時組織制訂或修訂業務規范和業務操作指引。
本會鼓勵專業委員會開展律師行業專業標準化規范工作。
第三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根據本會安排參與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的起草或修訂工作的,應當結合本專業業務實踐,組織委員認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報本會審核。
第六章 專業委員會管理
第三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開展涉外交流活動,包括受國(境)外律師組織和相關組織邀請出訪,邀請國(境)外律師組織和律師參加專業活動等,應當至少于活動舉辦的三十日前向本會報告,嚴格履行外事審批程序。
第四十條 專業委員會針對相關業務或自身活動開展新聞宣傳,須將宣傳內容、宣傳方式、有關媒體等事項提前書面報本會批準。
專業委員會不得設立微信公眾號,不得自行建立專業委員會工作和宣傳網站、網頁或自辦刊物等。
專業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得以專業委員會職務身份接受媒體采訪,但經本會指派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起草的業務指引、律師服務新產品、業務觀察報告等相關材料,未經本會按程序審核同意,不得擅自對外公布或者發布。
第四十二條 未經本會批準,專業委員會成員不得以專業委員會職務身份參加有關會議、活動或者受邀成為有關組織成員。
第四十三條 未經本會批準,專業委員會不得自發組建律師專業團體或組織。
第七章 專業委員會經費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活動經費由本會統一管理。專業委員會使用活動經費應當厲行節約、合理、科學。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參加委員會日?;顒拥慕煌ㄙM用自理,受專業委員會指派完成特定任務,本會支付其交通費、住宿費和報酬。
專業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需要經費的應在預算范圍內開支,每個專業委員會每年本會支持的經費不超過三萬元。專業委員會各項工作和活動的預算應符合本會財務制度,活動結束后應詳細列明單項開支清單,并在七天內嚴格按照本會財務管理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四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另行制定與本規則內容不相抵觸的工作細則,報會長辦公會審查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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