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依法規范適用取保候審,對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節約司法資源、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不斷進步,犯罪結構和刑罰結構逐漸輕緩化,為貫徹落實好習近平法治思想,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需求,充分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取保候審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深入剖析,經過反復研究論證與修改,對1999年印發的《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發布。 ? 《規定》共六章四十條,對取保候審的一般規定、決定、執行、變更、解除、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其中,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了修改: ?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關于取保候審的對象,《規定》明確對于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關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明確了對于《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的“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執行。 ? 二是進一步強化對被取保候審人的執行監管。為進一步明確被取保人的活動范圍,《規定》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中“特定的場所”、“特定的人員”、“特定的活動”的范圍進行了細化,以便于實際操作。針對異地執行取保候審的,《規定》對被取保候審人向執行機關報到的期限作出了規定,并明確了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的后果及處置措施,以確保異地取保候審有效執行。對被取保候審人申請離開居住地的,進一步細化了相關條件、批準程序、應當遵守的規定等內容。同時,為加大對被取保候審人的違規懲處力度,《規定》還對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逮捕等措施的條件、程序予以進一步明確,以保障取保候審相關規定得到貫徹執行。 ? 三是解決取保候審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經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戶籍地這一常見問題,《規定》明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審人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針對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變更后如何處理的問題,《規定》要求,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確定被取保候審人變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執行,且原執行機關應當與變更后的執行機關進行工作交接。此外,為方便退還被取保候審人保證金,《規定》提出經本人出具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可以書面通知銀行轉賬退還保證金。 ? 四是進一步規范取保候審的工作銜接。為順暢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送交執行工作,《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將有關法律文書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依照規定交付執行。同時,《規定》要求,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決定,并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執行。此外,《規定》還進一步規范了取保候審與其他強制措施、判決、決定等的銜接問題。 ?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適用取保候審,深入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同時,充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 公通字〔2022〕2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關于印發《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 ? 為進一步規范取保候審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對1999年印發的《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國家安全部 2022年9月5日 ? 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 第一條?為了規范適用取保候審,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 第三條?對于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 ? 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嚴禁以取保候審變相放縱犯罪。 ? 第四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優先適用保證人保證。 ? 第五條?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被取保候審人為未成年人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五百元。 ? ?? 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 第六條?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 ?? 前款規定的被監視居住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對其變更為取保候審。 ? 第二章 決定 ? 第七條?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進入下列“特定的場所”: ? (一)可能導致其再次實施犯罪的場所; ? (二)可能導致其實施妨害社會秩序、干擾他人正常活動行為的場所; ? (三)與其所涉嫌犯罪活動有關聯的場所; ? (四)可能導致其實施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等妨害訴訟活動的場所; ?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審執行的特定場所。 ? 第八條?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與下列“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 (一)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 ? (二)同案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人員; ?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審人侵害、滋擾的人員; ? (四)可能實施妨害取保候審執行、影響訴訟活動的人員。 ?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電子郵件、通話,通過網絡平臺或者網絡應用服務交流信息等各種方式直接或者間接通信。 ? 第九條?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從事下列“特定的活動”: ? (一)可能導致其再次實施犯罪的活動; ? (二)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 (三)與所涉嫌犯罪相關聯的活動; ? (四)可能妨害訴訟的活動; ?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審執行的特定活動。 ? 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并將相關信息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決定使用保證金保證的,應當及時將收取保證金通知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責令其在三日內向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 ?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使用保證金保證的,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在三日內向公安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一次性交納保證金。 ? 第十三條?被取保候審人或者為其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所交納的保證金存入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戶,并由銀行出具相關憑證。? ? 第三章 執行 ?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在核實被取保候審人已經交納保證金后,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送交執行。 ?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在異地的,應當及時通知居住地公安機關,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 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變更的,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及時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由其重新確定被取保候審人變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執行。變更后的居住地在異地的,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該地公安機關,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原執行機關應當與變更后的執行機關進行工作交接。 ? 第十六條?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取保候審一般應當在戶籍所在地執行,但已形成經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經常居住地執行。 ? 被取保候審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 ? (一)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無經常居住地,但在暫住地有固定住處的; ? (二)被取保候審人系外國人、無國籍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的; ? (三)被取保候審人戶籍所在地無法查清且無經常居住地的。 ? 第十七條? 在本地執行取保候審的,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送達負責執行的派出所。 ? 在異地執行取保候審的,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法律文書和載有被取保候審人的報到期限、聯系方式等信息的有關材料送達執行機關,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出具回執。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在收到取保候審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到。執行機關應當在被取保候審人報到后三日以內向決定機關反饋。 ? 被取保候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向負責執行的派出所報到,且無正當事由的,執行機關應當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應當依法傳訊被取保候審人,被取保候審人不到案的,依照法律和本規定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 第十八條?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 ? 保證人保證的,應當告知保證人必須履行的保證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證書。 ? 執行機關應當依法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規定的有關情況,及時掌握其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變動情況,預防、制止其實施違反規定的行為。 ? 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取保候審有關規定,接受執行機關監督管理,配合執行機關定期了解有關情況。 ? 第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 被取保候審人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向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線、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聯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審人有緊急事由,來不及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先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請,并及時補辦書面申請手續。 ? 經審查,具有工作、學習、就醫等正當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負
這個8月,一批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新規開始施行。從完善反壟斷法律制度,到加強信息安全監管,再到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更完善的法治,護航更美好的生活。 ? 合理規范平臺經濟發展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反壟斷法進一步明確反壟斷制度在平臺經濟中的適用規則,增加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根據修改后的反壟斷法,對于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禁止;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低于規定標準并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不予禁止。 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 進一步加強信息安全監管 2022年8月1日起,新修訂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和《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正式施行。 新修訂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 該規定明確,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對信息內容呈現結果負責,不得生產傳播違法信息,自覺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賬號信息核驗、信息內容安全、生態治理、應急處置、個人信息保護等管理制度。 根據該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保護和處理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中的個人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 更好保護家暴受害人 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為家暴受害人提供更多司法保護。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司法解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不需要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 完善外來入侵物種管理制度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普查制度,每十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國普查;建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制度,構建全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網絡;建立外來入侵物種信息發布制度。 因品種培育等特殊需要從境外引進農作物和林草種子苗木、水產苗種等外來物種的,應當依據審批權限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海關辦理進口審批與檢疫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 全面提升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監管效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法重點圍繞期貨交易、結算與交割基本制度,期貨交易者保護制度,期貨經營機構與期貨服務機構的監管,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結算機構的運行,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本法結合市場實際情況,統一確立了衍生品市場發展和監管亟須、國際通行的基礎制度,如單一主協議、終止凈額結算、交易報告庫等,賦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監督管理衍生品市場的職責,并授權國務院依照該法原則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黑土地有了專門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為黑土地提供專門法律保護。 根據本法,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水行政等有關部門,綜合考慮黑土地開墾歷史和利用現狀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護、綜合治理和系統修復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黑土地保護范圍并適時調整。 歷史上屬于黑土地的,除確無法修復的外,原則上都應列入黑土地保護范圍進行修恢復。
7月27日,貴州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19-2021年度行政審判工作白皮書、行政審判工作十大典型案例。貴州高院副院長王霞出席發布會,對行政審判白皮書作說明并回答記者提問。省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省司法廳、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等單位相關負責人受邀參加發布會。 ? 此次發布的行政審判工作白皮書在體例上進行了創新探索,具體概括為“一總四分”,“一總”即是對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梳理、分析和總結,提出全局性、整體性的意見建議,形成統攬全篇的總報告;“四分”即是指對訴訟高發的行政協議、行政處罰、行政賠償和行政非訴執行四個領域進行專題性分析,有的放矢地提出對策和建議,形成了四個“分”報告。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從近三年來審結的28000余件行政案件中篩選出來的,既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正向案例,又有行政機關不當履職的反向案例。 ? 據通報,三年來,全省法院在法定期限內審結行政訴訟案件28496件,法定審限內審結率為99.65%,審結行政非訴執行案件10116件。全省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受理數量持續下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態勢持續向好,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逐年上升。2021年,全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5017件,出庭應訴率為65.81%。 ? 三年來,全省法院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公正司法,全力助推和服務法治政府建設。全力推動行政爭議訴前化解,先后印發《關于推廣重大行政爭議訴前溝通協商機制的通知》《行政爭議訴前協商辦法(試行)》等文件,統一全省法院開展行政爭議訴前協商的具體工作程序。全省法院共啟動行政爭議訴前協商4811件,成功化解1707件。牢固樹立“行政訴訟無小案”的“大協調”觀念,強化訴中協調意識,注重在訴中實質化解行政爭議。2021年,全省法院僅一審行政案件調撤率達到27.47%,高居全國第三位。注重訴后延伸審判職能,加強判后答疑,運用好司法建議,對重點案件判決后履行情況進行跟蹤回訪,努力讓人民群眾感受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 下一步,全省法院將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持續發揮好行政審判職能作用,不斷推動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動,積極實現依法行政與公正司法雙促進、雙提高,與全省各級行政機關一道在解決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中攜手前行、擔當作為,凝聚形成更加強大的法治建設合力,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執法和司法行為中都看到風清氣正、從每一項執法決定和司法裁判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以優異的成績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 記者提問 ? ? 央廣網記者? ? 趙晨瀅 問:通過剛才的介紹,可以看出我省法院在行政糾紛的訴源治理方面成效明顯,那么請您介紹下行政爭議訴前協商的實踐運行機制是怎么樣的?? ? 王 霞 貴州高院副院長 答:?一是對于當事人同意訴前協商的案件,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通過訴前協商解決糾紛的,積極向行政爭議訴前協商平臺推送,從入口上將更多的案件納入到行政爭議訴前協商中來。 ? ? ? 二是司法行政部門在訴前協商機制運行中發揮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在接到法院啟動的訴前協商通知后,按照工作要求將相關材料轉交案涉行政機關,負責審核被訴行政機關報送的訴前協商方案,會同法院一起組織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起訴人等參加訴前協商會議。 ? ? ?? 三是被訴行政機關在訴前協商中承擔主體責任,在接到參加訴前協商會議的通知后,負責對訴前協商案情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協商方案,并安排正職或者副職負責人及熟悉案情的相關人員參加訴前協商會議,秉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力爭通過協商在訴前快速、實質化解行政糾紛。 ? ? 貴陽晚報記者? 田堅 問:在白皮書中提到了近三年來全省法院積極延伸審判職能,深化府院聯動,助推法治政府建設,請您介紹一下貴州法院在深化府院聯動方面有哪些主要做法? ? 王 霞 貴州高院副院長 答:?一是搭建聯動平臺,凝聚共識合力。持續鞏固和深化府院聯席會議制度,多次與司法行政、人社、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召開府院聯席會議,就集體土地征收、行政協議、行政復議等相關問題進行研究,統一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行政審判的裁判尺度。 ? ? ? ?二是緊抓“指揮棒”,優化考核指標。在省法院的協調爭取下,省委依法治省辦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行政機關敗訴率和司法建議反饋率納入法治政府建設重點績效評估目標,通過目標考核的指揮棒,倒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 ? ?? 三是強化制度落實,降低負面指標。針對前兩年全省行政機關敗訴率較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較低的實際情況,推動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出臺《關于推進“兩降一升”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工作方案》,強化制度“管長遠、利根本”的作用,定期向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以及省依法治省辦報告和通報相關情況,“一降一升”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 ? ?? 四是重視司法建議,防堵執法漏洞。針對行政審判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應訴中存在的源頭性、苗頭性、普遍性問題,及時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在規范行政行為、完善社會治理等方面充分發揮能動作用,避免類似的行政糾紛再發生。 ? ? 貴州電視臺記者? 田佳佳 問:我們注意到,近三年來全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逐年上升,那么請問下在數量上升以后,您對下一步怎么提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質量有什么建議? ? 王 霞 貴州高院副院長 答:這位記者問的非常好,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數量提升上來以后,如何提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質量是我們一直在思考的問題。在實踐中,少數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庭審中一言不發、出庭不出聲、出聲不出彩的情形時有發生。我們認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能僅做“花瓶”而一言不發,而應在全面了解案件、分析案情的基礎上,找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病灶”,找準“癥結”,直指“七寸”。 ? ? ?? 一是要做到全面熟悉案情。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出庭應訴前,詳細調閱行政執法卷宗,聽取作出行政行為的經辦部門和經辦人的匯報,參考內設法治部門的意見,對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合理合法、原告的核心訴求等做到心中有數。 ? ? ? 二是要做到“出庭要出聲”、“出聲更出彩”。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時應參與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整個庭審的全過程,正面回應行政相對人的訴求,合理解釋作出行政行為的依據和理由。 ? ? ?? 三是要切實發揮行政機關負責人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組織協調作用,把出庭應訴變成密切聯系群眾、做好群眾工作、解決群眾難題的重要途徑,在庭審中實質化解爭議。
(2019年4月28日,貴州省律師協會第六屆會長辦公會 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貴州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執業違規查處和執業糾紛調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以及《貴州省律師協會章程》等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會設立執業紀律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懲戒委是本會實施執業規范引導、執業糾紛調處與違規執業行為懲戒、會員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教育的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三條?懲戒委日常工作機構為設在本會秘書處的投訴受理查處中心。 第四條?懲戒委的職責: (一)對會員進行規范執業的監督、指導; (二)對會員違反《律師法》以及全國律協和本會制定的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規范的行為進行調查,并對違規會員進行處分; (三)對會員之間的執業糾紛進行調解和處理; (四)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教育; (五)本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懲戒委及其委員在進行調查、調解和處理等各項工作時,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實施紀律處分時,嚴格執行本會的有關規定,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調查與懲戒相分離的原則。 第六條?對違規會員的紀律處分決定,由懲戒委討論決定,以本會名義發布,并由懲戒委執行。? ? 第二章?懲戒委的設立 第七條?懲戒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八條??懲戒委設主任一名,副主任、秘書長若干名。 第九條?懲戒委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人選由本會會長辦公會決定產生。 懲戒委委員由主任提名,經懲戒委主任會議通過產生。懲戒委委員的任期至下一屆懲戒委委員產生。 第十條?懲戒委委員除應符合《貴州省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作風嚴謹,品行端正,具有優良的職業操守和較高的威信; (二)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八年以上,無不良執業記錄,在某一法律專業領域有較深的造詣或業績; (三)熱心行業管理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能夠保證必要的工作時間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懲戒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其委員資格: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紀律處分的;??? (三)未通過律師年度考核的; (四)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第十二條?懲戒委委員無正當理由累計兩次不參加全體會議,或一次未完成懲戒委交辦的工作,或者在案件的調查評審過程中存在營私舞弊行為的,經懲戒委主任提議,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可撤銷其委員資格。 第十三條?對于懲戒委委員的補選,由主任提名,報懲戒委主任會議通過。 第十四條?懲戒委員會的職權: (一)根據被投訴(調查)人的申請或案件調查組的建議組成聽證庭進行聽證; (二)對應由懲戒委員會決定是否立案的案件作出決定;? (三)決定中止、終結調查; (四)決定是否予以處分; (五)決定責令被投訴(調查)人履行特定義務; (六)本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懲戒委獨立地調查、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第十六條?懲戒委委員對于投訴人、被投訴(調查)人的詢問,應由秘書處協調、安排,不得與投訴人、被投訴(調查)人私下接觸。 ? 第三章?委員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第十七條?懲戒委委員的權利、義務: (一)參加懲戒委的工作,盡職為會員服務; (二)認真、按時地完成懲戒委交辦的工作; (三)公正廉潔,并以自身的言行維護懲戒委的聲譽和權威; (四)對工作中所涉及的相關信息應予保密; (五)不得利用懲戒委委員的身份為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涉及本人或本所的投訴應予回避; (六)向懲戒委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 (七)辦理投訴案件時獲得一定的補助津貼,投訴案件為本地的,每個案件調查小組辦案津貼2000元,投訴案件為異地的,每個案件調查小組辦案津貼3000元。 第十八條?懲戒委主任的職責: (一)全面負責懲戒委的工作,簽發懲戒委的相關決定、文件; (二)組織制訂懲戒委的工作計劃,安排部署懲戒委的工作任務,協調懲戒委與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的關系; (三)主持懲戒委工作會議; (四)主持重大、疑難案件的研討; (五)完成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工作,并向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案件調查組、調處庭或聽證會組成人員的回避; (七)授權副主任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九條?懲戒委副主任的職責: (一)協助主任完成懲戒委的工作; (二)審核投訴案件的調查報告; (三)協調、指導懲戒委案件調查組、調處庭的工作; (四)在懲戒委主任缺席的情況下,經授權代理行使主任職責。 ?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二十條?由懲戒委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兩名委員組成一個案件調查組,具體負責案件的調查和調處工作,其中兩人擔任投訴案件調查工作的主審人,一人擔任復核人。 第二十一條?在執業糾紛調處工作中,懲戒委的調處庭可商請負責律師管理工作的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調處工作,其工作方式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案件調查組成員的職責: (一)主審人職責:按程序調查投訴案件,制作調查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卷宗和調查報告移交給該案的復核人。 (二)復核人職責:在接到投訴案件的卷宗和調查報告后,獨立地復核調查報告中查明的事實部分是否準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主審人所列理由是否合理、調查結論是否正確。復核完畢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卷宗和復核后的調查報告移交秘書處。 第二十三條?案件調查組成員發生意見分歧時,應列明各成員的意見,對重大、復雜的投訴案件,報懲戒委主任決定。 ? 第五章?懲戒委會議 第二十四條?懲戒委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 第二十五條?懲戒委集體討論決定對違規會員的處分。討論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懲戒委委員出席,調查人員和應回避人員不參加表決,決定由有表決權的懲戒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如評議出現三種以上意見,且均不過三分之二時,將最不利于被投訴(調查)人的意見票數依次計入次不利于被投訴(調查)人的票數,直至超過三分之二為止。 懲戒委集體討論決定違規會員處分的方式,可采用現場會議形式,也可采用非現場通訊、電子郵件、懲戒委微信群等方式表決。 第二十六條?懲戒委應對每次全體會議的情況出具相應的記錄,并將委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在秘書處存檔。 ? 第六章?附?則 ?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經懲戒委通過并報本會第五次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生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懲戒委負責解釋。
(2019年4月28日,貴州省律師協會第六屆會長辦公會 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貴州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執業違規查處和執業糾紛調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以及《貴州省律師協會章程》等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會設立執業紀律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懲戒委是本會實施執業規范引導、執業糾紛調處與違規執業行為懲戒、會員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教育的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三條?懲戒委日常工作機構為設在本會秘書處的投訴受理查處中心。 第四條?懲戒委的職責: (一)對會員進行規范執業的監督、指導; (二)對會員違反《律師法》以及全國律協和本會制定的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規范的行為進行調查,并對違規會員進行處分; (三)對會員之間的執業糾紛進行調解和處理; (四)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教育; (五)本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懲戒委及其委員在進行調查、調解和處理等各項工作時,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實施紀律處分時,嚴格執行本會的有關規定,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調查與懲戒相分離的原則。 第六條?對違規會員的紀律處分決定,由懲戒委討論決定,以本會名義發布,并由懲戒委執行。? 第二章?懲戒委的設立 第七條?懲戒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八條??懲戒委設主任一名,副主任、秘書長若干名。 第九條?懲戒委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人選由本會會長辦公會決定產生。 懲戒委委員由主任提名,經懲戒委主任會議通過產生。懲戒委委員的任期至下一屆懲戒委委員產生。 第十條?懲戒委委員除應符合《貴州省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作風嚴謹,品行端正,具有優良的職業操守和較高的威信; (二)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八年以上,無不良執業記錄,在某一法律專業領域有較深的造詣或業績; (三)熱心行業管理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能夠保證必要的工作時間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懲戒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其委員資格: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紀律處分的;??? (三)未通過律師年度考核的; (四)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第十二條?懲戒委委員無正當理由累計兩次不參加全體會議,或一次未完成懲戒委交辦的工作,或者在案件的調查評審過程中存在營私舞弊行為的,經懲戒委主任提議,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可撤銷其委員資格。 第十三條?對于懲戒委委員的補選,由主任提名,報懲戒委主任會議通過。 第十四條?懲戒委員會的職權: (一)根據被投訴(調查)人的申請或案件調查組的建議組成聽證庭進行聽證; (二)對應由懲戒委員會決定是否立案的案件作出決定;? (三)決定中止、終結調查; (四)決定是否予以處分; (五)決定責令被投訴(調查)人履行特定義務; (六)本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懲戒委獨立地調查、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第十六條?懲戒委委員對于投訴人、被投訴(調查)人的詢問,應由秘書處協調、安排,不得與投訴人、被投訴(調查)人私下接觸。 第三章?委員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第十七條?懲戒委委員的權利、義務: (一)參加懲戒委的工作,盡職為會員服務; (二)認真、按時地完成懲戒委交辦的工作; (三)公正廉潔,并以自身的言行維護懲戒委的聲譽和權威; (四)對工作中所涉及的相關信息應予保密; (五)不得利用懲戒委委員的身份為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涉及本人或本所的投訴應予回避; (六)向懲戒委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 (七)辦理投訴案件時獲得一定的補助津貼,投訴案件為本地的,每個案件調查小組辦案津貼2000元,投訴案件為異地的,每個案件調查小組辦案津貼3000元。 第十八條?懲戒委主任的職責: (一)全面負責懲戒委的工作,簽發懲戒委的相關決定、文件; (二)組織制訂懲戒委的工作計劃,安排部署懲戒委的工作任務,協調懲戒委與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的關系; (三)主持懲戒委工作會議; (四)主持重大、疑難案件的研討; (五)完成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工作,并向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案件調查組、調處庭或聽證會組成人員的回避; (七)授權副主任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九條?懲戒委副主任的職責: (一)協助主任完成懲戒委的工作; (二)審核投訴案件的調查報告; (三)協調、指導懲戒委案件調查組、調處庭的工作; (四)在懲戒委主任缺席的情況下,經授權代理行使主任職責。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二十條?由懲戒委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兩名委員組成一個案件調查組,具體負責案件的調查和調處工作,其中兩人擔任投訴案件調查工作的主審人,一人擔任復核人。 第二十一條?在執業糾紛調處工作中,懲戒委的調處庭可商請負責律師管理工作的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調處工作,其工作方式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案件調查組成員的職責: (一)主審人職責:按程序調查投訴案件,制作調查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卷宗和調查報告移交給該案的復核人。 (二)復核人職責:在接到投訴案件的卷宗和調查報告后,獨立地復核調查報告中查明的事實部分是否準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主審人所列理由是否合理、調查結論是否正確。復核完畢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卷宗和復核后的調查報告移交秘書處。 第二十三條?案件調查組成員發生意見分歧時,應列明各成員的意見,對重大、復雜的投訴案件,報懲戒委主任決定。 第五章?懲戒委會議 ?第二十四條?懲戒委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 第二十五條?懲戒委集體討論決定對違規會員的處分。討論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懲戒委委員出席,調查人員和應回避人員不參加表決,決定由有表決權的懲戒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如評議出現三種以上意見,且均不過三分之二時,將最不利于被投訴(調查)人的意見票數依次計入次不利于被投訴(調查)人的票數,直至超過三分之二為止。 懲戒委集體討論決定違規會員處分的方式,可采用現場會議形式,也可采用非現場通訊、電子郵件、懲戒委微信群等方式表決。 第二十六條?懲戒委應對每次全體會議的情況出具相應的記錄,并將委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在秘書處存檔。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經懲戒委通過并報本會第五次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生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懲戒委負責解釋。
(2018年8月31日貴州省律師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 第一章?總?則 ? ? 第一條?為更好開展貴州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范專業委員會活動,充分發揮專業委員會職能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貴州省律師協會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專業委員會在《貴州省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本會會長辦公會可以根據律師行業發展情況的需要,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第四條?本會監事會監督專業委員會各項工作,可以列席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全體會議,參加專業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監事會監事可以作為專業委員會委員,但不能擔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秘書長。 第五條?專業委員會須嚴格遵守本會的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六條?本會秘書處負責聯系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工作。 ? ? 第二章?工作職責 ? 第七條?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旨在加強律師的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提升律師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拓展律師的執業領域,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為全省律師提供業務指導,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推動律師為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建設發揮作用。 第八條?專業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工作要求和目標,積極組織委員開展業務學習、講座、研究與交流活動,就前沿法律問題和社會熱點法律問題進行研討,就立法和法律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提高業務水平和開展業務創新進行交流; (二)為黨委、政府的決策和社會、經濟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三)起草有關律師行業的業務規范、標準和指引,對會員進行本專業領域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 (四)編輯本專業領域相關書籍; (五)發布本專業領域業務觀察報告; (六)組織評選本專業領域的年度典型案例; (七)研究本專業法律業務新產品; (八)承擔有關單位和律師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 第三章?組織機構 ? 第九條?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全體委員組成,主要從執業律師中產生。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六人,秘書長一人,委員若干人,任期與會長辦公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在同一專業委員會連任不超過兩屆。 專業委員會主任(公開競選的除外)、副主任、秘書長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決定;委員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專業委員會主任人選除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外,還可以通過競選的方式產生,具體的競選辦法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第十條?每個專業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原則上不少于二十人,不多于七十人。如因業務領域需要,確需調整委員人數限額的,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十一條?專業委員會在任期屆滿后、新一屆委員會產生前,上一屆委員會繼續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二條?專業委員會可以召開主任會議或全體會議研究和落實專業委員會工作。 專業委員會召開主任會議或全體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條?專業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專業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擔任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專業委員會會議,并發表意見。 顧問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提名,經主任會議通過,報分管會長(副會長)同意后聘請。任期和專業委員會委員一致。 ? 第四章?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 第十五條?委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近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二)刑事專業委員會、法律援助專業委員會、大數據和信息化專業委員會要求執業一年以上,其他專委會要求執業三年以上; (三)每位律師只能參加一個專業委員會; (四)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協工作及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符合以下條件中任一項者優先: 1.在本專業法律領域具有較豐富的實務經驗、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論水平,在省級以上報刊、專業刊物發表過該領域法律專業文章或有相關專業著作; 2.辦理過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行業知名度的案件(項目); 3.在本專業領域獲得過榮譽稱號或獎勵。 第十六條?主任、副主任除具備委員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律師事務所執業五年以上; (二)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本專業領域有較大的影響力或代表性;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協會工作,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加、組織委員會的活動; (四)能夠較好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七條?委員基本義務: (一)積極參加專委會工作,按照專委會要求,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務。 (二)自覺維護省律協及專委會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三)按時參加專委會活動。 (四)合理使用專委會委員身份,不為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應按要求向協會書面作出履職承諾書。 第十八條?專業委員會主任主持本專業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據分工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時,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職責。 第十九條?專業委員會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主持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會議; (二)制訂專業委員會屆內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執行本專業委員會決議,組織開展專業委員會活動; (四)經本會授權,代表本會或本專業委員會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五)提出本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撤換的建議; (六)參與管理本專業委員會活動經費; (七)向本會匯報工作,向委員通報情況; (八)作專業委員會年度述職報告,提交工作總結; (九)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主任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提出更換主任人選的建議名單,并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副主任、秘書長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由主任提出建議,經分管會長(副會長)同意后,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予以撤換。委員不稱職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在任職期間提出辭職的,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委員提出辭職的,報主任批準。 撤職、辭職或被取消委員資格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在本屆內不得再加入其他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專業委員會每年應當向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由會長辦公會對專業委員會及其主任履職情況作評議。 對經評議不合格的主任,由會長辦公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三條?專業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完成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參與表決本專業委員會工作事項; (三)注重理論和業務研究,每兩年提交一篇以上專業文章; (四)積極收集相關業務領域信息資料,參與相關領域業務的拓展和建設; 第二十四條?專業委員會委員的選任采取律師自愿報名,主任從報名律師中提名(個別專業委員會,主任可以提名行業外人士)交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每名律師只能加入一個專業委員會,同一律師事務所(含分所)在同一專業委員會委員不能超過二名。 第二十六條?專業委員會委員名額存在空缺的,必要時可以進行增補,增補采取專業委員會推薦或公開報名參加的方式,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報本會備案。每年度增補委員的次數不超過一次。 第二十七條?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的,應事先向主任提出請假申請。 第二十八條?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職的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取消其委員資格;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會長(副會長)報會長辦公會決定撤銷其任職并同時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任期內無正當理由累計二次缺席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活動的。委員確有正當理由并向主任請假(主任向分管會長或副會長請假)的,不視為缺席。“正當理由”是指參加開庭,參加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機關的參政議政活動,因出差、出國在外無法趕回或確因生病住院等情形; (二)未經本會批準,利用專門委員會名義或者專門委員會職務身份,對外進行商業運作,開展牟取個人或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利益為目的的活動,情節惡劣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規則和本會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的。 (四)不再符合委員任職條件的。 第二十九條?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資格自動終止,由專業委員會向會長辦公會議書面報告后,由本會進行公示: (一)不再從事律師工作,或調離貴州省執業,或未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 (二)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 (三)執業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四)受到行政拘留十日以上治安管理處罰的; (五)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罰的)。 ? 第五章?專業委員會活動 ? 第三十條?專業委員會應當于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報本會秘書處備案,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后實施,同時抄送監事會。 專業委員會每年原則上應至少組織開展二場活動。 第三十一條?專業委員會活動形式包括交流、研討、座談、培訓、調研、宣講等,活動應注重實效。 不同的專業委員會可以就本會重點工作聯合舉辦活動。本會鼓勵專業委員會之間橫向合作、資源整合、優勢互補。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專業委員會與各市律師協會及其委員會聯合舉辦活動,尤其支持專業委員會在欠發達地區開展活動。 鼓勵和支持專業委員會參與本會和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單位以及相關社會機構聯合舉辦的活動,專業委員會應面向廣大會員開放,開展讓更多會員受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對專業委員會舉辦的活動,律師事務所提供場地的,可以列為協辦單位;律師事務所支持經費的,可以列為支持單位;律師行業外單位提供經費的,可以列為贊助單位。 第三十四條?專業委員會組織活動前應當制訂活動方案,在征得分管副會長初步同意后,在活動舉辦的十日前報本會審核。方案須由秘書處初審并報分管會長(副會長)審批后方可開展。 方案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活動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動時間和地點、主辦協辦承辦單位、活動內容和議題、參與人員及規模、經費預算等。 活動開展的五日前,應將方案書面通知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專業委員會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撰寫活動信息,具體、詳實反映活動情況和成果,并于三日內連同活動照片、活動印發資料、簽到表等材料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六條?專業委員會應當及時將研究成果轉化為應用,交由本會出版或者以白皮書等方式發布。 第三十七條?專業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專業領域的業務發展,及時組織制訂或修訂業務規范和業務操作指引。 本會鼓勵專業委員會開展律師行業專業標準化規范工作。 第三十八條?專業委員會根據本會安排參與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的起草或修訂工作的,應當結合本專業業務實踐,組織委員認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報本會審核。 ? 第六章?專業委員會管理 ? 第三十九條?專業委員會開展涉外交流活動,包括受國(境)外律師組織和相關組織邀請出訪,邀請國(境)外律師組織和律師參加專業活動等,應當至少于活動舉辦的三十日前向本會報告,嚴格履行外事審批程序。 第四十條?專業委員會針對相關業務或自身活動開展新聞宣傳,須將宣傳內容、宣傳方式、有關媒體等事項提前書面報本會批準。 專業委員會不得設立微信公眾號,不得自行建立專業委員會工作和宣傳網站、網頁或自辦刊物等。 專業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得以專業委員會職務身份接受媒體采訪,但經本會指派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專業委員會起草的業務指引、律師服務新產品、業務觀察報告等相關材料,未經本會按程序審核同意,不得擅自對外公布或者發布。 第四十二條?未經本會批準,專業委員會成員不得以專業委員會職務身份參加有關會議、活動或者受邀成為有關組織成員。 第四十三條?未經本會批準,專業委員會不得自發組建律師專業團體或組織。 ? 第七章?專業委員會經費管理 ? 第四十四
(2018年8月31日貴州省律師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與社會公眾的溝通,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眾對律師行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維護協會新聞發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傳播貴州律師的正能量、提升行業影響力,協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 第二條?新聞發言人工作應遵守協會新聞宣傳紀律和有關保密規定,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展示協會良好的公眾形象。? 第三條?新聞發布機構包括新聞發言人和新聞發布辦公室。 第四條?新聞發布辦公室設在秘書處宣傳部,主任由分管宣傳工作副會長擔任,副主任由協會秘書長擔任,成員由宣傳、維權、紀律等相關機構人員組成。 新聞發布辦公室配備一名兼職助理處理日常工作。助理可在律師代表中遴選,也可在秘書處工作人員中指派。助理應緊密關注輿情,協助新聞發言人工作。 第五條?新聞發布辦公室的職責是,在主任的領導下開展新聞發布工作。包括: (一)開展情況調查及相關材料的收集和補充; (二)對需要發布信息、澄清事實或加強宣傳的新聞事件擬定新聞發布方案; (三)審核新聞發布建議、新聞發布稿,統一新聞答問口徑; (四)協調、指導新聞發布籌備、實施工作; (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新聞發布活動,邀請相關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六)跟蹤媒體報道情況和社會輿論反應,開展新聞發布效果評估,提出工作建議。 第六條?協會設新聞發言人。人選由會長會提名,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人選一般在副會長中產生。 第七條?新聞發言人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新聞發言人在任期內提出辭職的,該辭職自理事會批準時生效。 第八條?新聞發言人因故不能或怠于履職,應當更換新聞發言人。 第九條?新聞發言人的職責如下: (一)根據協會授權或有關決定負責統一對外發布新聞、聲明及相關信息,接受或約見媒體記者采訪; (二)根據協會安排,參與或列席相關會議,深入領會會議的精神、全面了解協會工作動態,以確保能充分、正確履行職責; (三)牽頭擬定新聞發布稿,安排新聞發布事宜; (四)在危機公關處理中,對危機有全面深入的掌握。根據有關決定或授權統一對外發布危機處理情況; (五)主持新聞發布會。 第十條?發布的內容包括: (一)需要對外發布的協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措施以及新政策等情況; (二)針對外界對協會有關情況產生的疑慮、誤解需要通過媒體統一對外說明、澄清的情況; (三)與律師或行業相關的危機事件及處置情況; (四)其它需要及時、主動向外界宣傳、發布的情況。 第十一條?新聞發布的工作程序: (一)明確主題。根據協會工作部署、社會輿情分析以及媒體的采訪要求,由新聞發布會辦公室確定新聞發布主題; (二)收集資料。包括新聞通稿和背景資料,均由協會相關委員會提供,新聞發布辦公室匯總、審定; (三)制定方案。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新聞發布時機和形式; (四)邀請媒體。根據發布需要,邀請相關媒體參加新聞發布并進行報道; (五)新聞發布。新聞發布內容由新聞發言人發布,協會其他相關負責人根據安排到會參與媒體問答; (六)效果評估。新聞發布后,由新聞發布辦公室跟蹤媒體報道情況,評價發布效果,并對發布工作進行總結。 第十二條?在危機事件處理過程中,應由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危機處理進展及結果,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新聞發布辦公室的授權,均不得以協會或協會專門、專業委員會名義接受媒體采訪或對外發布信息。 重大新聞事件應預先與上級主管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后再對外發布。 第十三條?未經許可,不得使用貴州省律師協會的標志、標識或在貴州省律師協會辦公區域接受媒體采訪。 第十四條?新聞發布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新聞發布會; (二)新聞通報會; (三)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聞發布。 第十五條?新聞發布會分為年度新聞發布會與臨時新聞發布會。 第十六條?所有的新聞發布均應有文字或影像記錄,由新聞發布辦公室負責整理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本制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施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修改。
(2018年8月31日貴州省律師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開展貴州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范專門委員會活動,充分發揮專門委員會職能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貴州省律師協會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專門委員會在《貴州省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本會常務理事會根據律師行業的發展,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第四條?本會監事會監督專門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可以列席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全體會議,參加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第五條?專門委員會嚴格遵守本會的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六條?本會秘書處負責聯系和協調專門委員會工作。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七條?專門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落實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有關部署和決策; (二)研究涉及律師權益和律師行業整體利益的事項; (三)制定本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和長遠規劃; (四)負責組織召開全省性的專項工作會議;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開展座談、調研、培訓、專題會議等活動; (七)完成本專門委員會的具體職責; (八)完成年終總結和述職考評工作; (九)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的具體職責,經會長辦公會批準同意后執行。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專門委員會主要由執業律師組成,少數專門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從司法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中選任委員。 專門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為二十人以上七十人以下。 第九條?專門委員會委員的選任采取律師自愿報名,主任從報名律師中提名(少數專門委員會,主任可以提名行業外人士),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條?每名律師只能參加一個專門委員會,同一律師事務所(含分所)在同一專門委員會委員不能超過二名。 第十一條?專門委員會委員名額存在空缺的,必要時可以進行增補,增補采取專門委員會推薦或公開報名參加的方式,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報本會備案。每年度增補委員的次數不超過一次。 第十二條?專門委員會任期與常務理事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后、新一屆委員會產生前,上一屆委員會繼續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三條?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擔任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并發表意見。 顧問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提名,經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后,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后聘請,任期和專門委員會委員一致。 第四章?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第十四條?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六人,秘書長一人,委員若干人,任期與常務理事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在同一專門委員會連任不超過兩屆。專門委員會主任(公開競選的除外)、副主任、秘書長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決定;委員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專門委員會主任人選除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外,還可以通過競選的方式產生,具體的競選辦法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十五條??委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近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二)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要求執業一年以上,其他專門委員會要求執業三年以上; (三)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協工作及專門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六條?主任、副主任除具備委員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律師事務所執業五年以上; (二)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行業內有較大的影響力或代表性;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協會工作,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加、組織委員會的活動; (四)能夠較好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七條??委員基本義務: (一)積極參加專委會工作,按照專委會要求,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務。 (二)自覺維護省律協及專委會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三)按時參加專委會活動。 (四)合理使用專委會委員身份,不為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應按要求向協會書面作出履職承諾書。 ??? 第十八條?主任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由會長辦公會決定撤換;副主任、秘書長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由主任提出建議,經分管會長(副會長)同意后,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予以撤換。委員不稱職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十九條?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在任職期間提出辭職的,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委員提出辭職的,報主任批準。撤職、辭職或被取消委員資格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在本屆內不得再加入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條?專門委員會主任主持本專門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據分工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時,由會長辦公會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職責。 第二十一條?專門委員會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主持本委員會的各項會議; (二)制訂本委員會屆內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開展本委員會活動,向委員布置工作; (四)經本會授權,代表本會或本委員會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五)提出本委員會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撤換的建議; (六)參與管理本委員會活動經費; (七)向本會匯報工作,向委員通報情況; (八)作本委員會年度述職報告,提交工作總結; (九)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專門委員會每年應當向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由會長辦公會對專門委員會及其主任履行職責情況作評議。 對經評議不合格的委員會主任,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撤換。 第二十三條?專門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本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二)完成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對本委員會的工作設想及方案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參與表決本委員會工作事項; (五)自覺維護本委員會的聲譽。 第二十四條?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本專門委員會活動的,應事先向主任提出請假申請。 第二十五條?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職的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取消其委員資格;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會長(副會長)報會長辦公會決定撤銷其任職并同時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任期內無正當理由累計二次缺席本專門委員會活動的。委員確有正當理由并向主任請假(主任向分管會長或副會長請假)的,不視為缺席。“正當理由”是指參加開庭,參加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機關的參政議政活動,因出差、出國在外無法趕回或確因生病住院等情形; ????? ?(二)未經本會批準,利用專門委員會名義或者專門委員會職務身份,對外進行商業運作,開展牟取個人或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利益為目的的活動,情節惡劣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規則和本會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的。 (四)不再符合委員任職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資格自動終止,專門委員會向會長辦公會議書面報告后,由本會進行公示: (一)不再從事律師工作,或調離貴州省執業,或未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 (二)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 (三)執業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四)受到行政拘留十日以上治安管理處罰的; (五)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罰)。 第五章?專門委員會會議和活動 第二十七條?專門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工作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可以召開全省性的專項工作會議。 第二十八條?專門委員會可以召開主任會議或全體會議研究和落實專門委員會工作。 專門委員會召開主任會議或全體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九條?專門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工作會議,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考核委員會、執業紀律(懲戒)委員會、處分復查委員會召開會議的議事規則按全國律協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專門委員會應當于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報秘書處備案,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后實施,同時報送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活動方式包括會議、交流、研討、座談、培訓、調研、宣講等,會議和活動應注重實效。 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本會重點工作互相聯合舉辦活動。本會鼓勵專門委員會之間橫向合作、資源整合、優勢互補。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專門委員會與各市(州)律師協會及其委員會聯合舉辦活動,尤其支持專門委員會在欠發達地區開展活動。 鼓勵和支持專門委員會參與本會與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單位以及相關社會機構聯合舉辦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對專門委員會舉辦的活動,律師事務所提供場地的,可以列為協辦單位;律師事務所支持經費的,可以列為支持單位;律師行業外單位提供經費的,可以列為贊助單位。 第三十四條?專門委員會組織活動前應當制訂活動方案,并征得分管會長(副會長)初步同意后,于活動舉辦十日前報本會審核。方案由主任簽名確認報秘書處初審,經分管會長(副會長)審批后方可開展活動。 方案內容包括活動名稱、活動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動時間和地點、主辦協辦承辦單位、活動內容和議題、參與人員及規模、經費預算等。 專門委員會在活動開展前五日,將方案書面通知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專門委員會在活動結束后,應當于三日內及時撰寫活動信息,具體、詳實反映活動情況和成果,連同活動照片、活動印發資料、簽到表等材料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六條?專門委員會開展涉外交流活動,包括受國(境)外機構和個人邀請出訪,邀請國(境)外機構和個人參加工作活動等,應當至少于活動舉辦三十日前向本會報告,并嚴格履行外事審批程序。 第三十七條?專門委員會針對相關業務或自身活動開展新聞宣傳,須將宣傳內容、宣傳方式、有關媒體等事項報本會批準。 專門委員會不得自行建立專門委員會工作和宣傳網站、微信公眾號、網頁或自辦刊物等。 專門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以專門委員會職務身份接受媒體采訪,經本會指派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專門委員會起草的專題報告等相關材料,未經本會按程序審核同意,不得擅自對外發布。 第三十九條?未經本會批準,專門委員會委員不得以專門委員會身份參加有關會議、活動或受邀成為有關組織委員。 第四十條?未經本會批準,專門委員會不得自發組建律師工作團體或組織。 第六章?經費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專門委員會應合理、節約地使用活動經費。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參加委員會日常活動的交通費用自理,受專門委員會指派完成特定任務,本會支付其交通費、住宿費和報酬。 第四十二條?專門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需要經費的應在預算范圍內開支,本會每年支持每個專門委員會的經費不超過三萬元。專門委員會各項工作和活動的預算應符合本會財務制度,活動結束后應詳細列明單項開支清單,并在七天內嚴格按照本會財務管理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第四十三條?專門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秘書處統一管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則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第四十五條?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另行制定與本規則內容不相抵觸的工作細則,報會長辦公會審查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規則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規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31日貴州省律師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開展貴州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范專業委員會活動,充分發揮專業委員會職能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貴州省律師協會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專業委員會在《貴州省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本會會長辦公會可以根據律師行業發展情況的需要,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第四條?本會監事會監督專業委員會各項工作,可以列席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全體會議,參加專業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監事會監事可以作為專業委員會委員,但不能擔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秘書長。 第五條?專業委員會須嚴格遵守本會的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六條?本會秘書處負責聯系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工作。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七條?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旨在加強律師的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提升律師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拓展律師的執業領域,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為全省律師提供業務指導,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推動律師為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建設發揮作用。 第八條?專業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工作要求和目標,積極組織委員開展業務學習、講座、研究與交流活動,就前沿法律問題和社會熱點法律問題進行研討,就立法和法律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提高業務水平和開展業務創新進行交流; (二)為黨委、政府的決策和社會、經濟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三)起草有關律師行業的業務規范、標準和指引,對會員進行本專業領域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 (四)編輯本專業領域相關書籍; (五)發布本專業領域業務觀察報告; (六)組織評選本專業領域的年度典型案例; (七)研究本專業法律業務新產品; (八)承擔有關單位和律師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九條?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全體委員組成,主要從執業律師中產生。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六人,秘書長一人,委員若干人,任期與會長辦公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在同一專業委員會連任不超過兩屆。 專業委員會主任(公開競選的除外)、副主任、秘書長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決定;委員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專業委員會主任人選除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外,還可以通過競選的方式產生,具體的競選辦法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第十條?每個專業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原則上不少于二十人,不多于七十人。如因業務領域需要,確需調整委員人數限額的,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十一條?專業委員會在任期屆滿后、新一屆委員會產生前,上一屆委員會繼續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二條?專業委員會可以召開主任會議或全體會議研究和落實專業委員會工作。 專業委員會召開主任會議或全體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條?專業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專業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擔任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專業委員會會議,并發表意見。 顧問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提名,經主任會議通過,報分管會長(副會長)同意后聘請。任期和專業委員會委員一致。 第四章?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第十五條?委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近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二)刑事專業委員會、法律援助專業委員會、大數據和信息化專業委員會要求執業一年以上,其他專委會要求執業三年以上; (三)每位律師只能參加一個專業委員會; (四)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協工作及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符合以下條件中任一項者優先: 1.在本專業法律領域具有較豐富的實務經驗、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論水平,在省級以上報刊、專業刊物發表過該領域法律專業文章或有相關專業著作; 2.辦理過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行業知名度的案件(項目); 3.在本專業領域獲得過榮譽稱號或獎勵。 第十六條?主任、副主任除具備委員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律師事務所執業五年以上; (二)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本專業領域有較大的影響力或代表性;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協會工作,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加、組織委員會的活動; (四)能夠較好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七條?委員基本義務: (一)積極參加專委會工作,按照專委會要求,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務。 (二)自覺維護省律協及專委會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三)按時參加專委會活動。 (四)合理使用專委會委員身份,不為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應按要求向協會書面作出履職承諾書。 第十八條?專業委員會主任主持本專業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據分工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時,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職責。 第十九條?專業委員會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主持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會議; (二)制訂專業委員會屆內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執行本專業委員會決議,組織開展專業委員會活動; (四)經本會授權,代表本會或本專業委員會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五)提出本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撤換的建議; (六)參與管理本專業委員會活動經費; (七)向本會匯報工作,向委員通報情況; (八)作專業委員會年度述職報告,提交工作總結; (九)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主任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由分管會長(副會長)提出更換主任人選的建議名單,并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副主任、秘書長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由主任提出建議,經分管會長(副會長)同意后,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予以撤換。委員不稱職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在任職期間提出辭職的,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委員提出辭職的,報主任批準。 撤職、辭職或被取消委員資格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在本屆內不得再加入其他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專業委員會每年應當向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由會長辦公會對專業委員會及其主任履職情況作評議。 對經評議不合格的主任,由會長辦公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三條?專業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完成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參與表決本專業委員會工作事項; (三)注重理論和業務研究,每兩年提交一篇以上專業文章; (四)積極收集相關業務領域信息資料,參與相關領域業務的拓展和建設; 第二十四條?專業委員會委員的選任采取律師自愿報名,主任從報名律師中提名(個別專業委員會,主任可以提名行業外人士)交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每名律師只能加入一個專業委員會,同一律師事務所(含分所)在同一專業委員會委員不能超過二名。 第二十六條?專業委員會委員名額存在空缺的,必要時可以進行增補,增補采取專業委員會推薦或公開報名參加的方式,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報本會備案。每年度增補委員的次數不超過一次。 第二十七條?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的,應事先向主任提出請假申請。 第二十八條?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職的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取消其委員資格;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會長(副會長)報會長辦公會決定撤銷其任職并同時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任期內無正當理由累計二次缺席本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活動的。委員確有正當理由并向主任請假(主任向分管會長或副會長請假)的,不視為缺席。“正當理由”是指參加開庭,參加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機關的參政議政活動,因出差、出國在外無法趕回或確因生病住院等情形; (二)未經本會批準,利用專門委員會名義或者專門委員會職務身份,對外進行商業運作,開展牟取個人或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利益為目的的活動,情節惡劣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規則和本會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的。 (四)不再符合委員任職條件的。 第二十九條?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資格自動終止,由專業委員會向會長辦公會議書面報告后,由本會進行公示: (一)不再從事律師工作,或調離貴州省執業,或未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 (二)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 (三)執業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四)受到行政拘留十日以上治安管理處罰的; (五)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罰的)。 第五章?專業委員會活動 第三十條?專業委員會應當于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報本會秘書處備案,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后實施,同時抄送監事會。 專業委員會每年原則上應至少組織開展二場活動。 第三十一條?專業委員會活動形式包括交流、研討、座談、培訓、調研、宣講等,活動應注重實效。 不同的專業委員會可以就本會重點工作聯合舉辦活動。本會鼓勵專業委員會之間橫向合作、資源整合、優勢互補。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專業委員會與各市律師協會及其委員會聯合舉辦活動,尤其支持專業委員會在欠發達地區開展活動。 鼓勵和支持專業委員會參與本會和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單位以及相關社會機構聯合舉辦的活動,專業委員會應面向廣大會員開放,開展讓更多會員受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對專業委員會舉辦的活動,律師事務所提供場地的,可以列為協辦單位;律師事務所支持經費的,可以列為支持單位;律師行業外單位提供經費的,可以列為贊助單位。 第三十四條?專業委員會組織活動前應當制訂活動方案,在征得分管副會長初步同意后,在活動舉辦的十日前報本會審核。方案須由秘書處初審并報分管會長(副會長)審批后方可開展。 方案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活動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動時間和地點、主辦協辦承辦單位、活動內容和議題、參與人員及規模、經費預算等。 活動開展的五日前,應將方案書面通知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專業委員會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撰寫活動信息,具體、詳實反映活動情況和成果,并于三日內連同活動照片、活動印發資料、簽到表等材料提交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六條?專業委員會應當及時將研究成果轉化為應用,交由本會出版或者以白皮書等方式發布。 第三十七條?專業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專業領域的業務發展,及時組織制訂或修訂業務規范和業務操作指引。 本會鼓勵專業委員會開展律師行業專業標準化規范工作。 第三十八條?專業委員會根據本會安排參與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的起草或修訂工作的,應當結合本專業業務實踐,組織委員認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報本會審核。 第六章?專業委員會管理 第三十九條?專業委員會開展涉外交流活動,包括受國(境)外律師組織和相關組織邀請出訪,邀請國(境)外律師組織和律師參加專業活動等,應當至少于活動舉辦的三十日前向本會報告,嚴格履行外事審批程序。 第四十條?專業委員會針對相關業務或自身活動開展新聞宣傳,須將宣傳內容、宣傳方式、有關媒體等事項提前書面報本會批準。 專業委員會不得設立微信公眾號,不得自行建立專業委員會工作和宣傳網站、網頁或自辦刊物等。 專業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得以專業委員會職務身份接受媒體采訪,但經本會指派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專業委員會起草的業務指引、律師服務新產品、業務觀察報告等相關材料,未經本會按程序審核同意,不得擅自對外公布或者發布。 第四十二條?未經本會批準,專業委員會成員不得以專業委員會職務身份參加有關會議、活動或者受邀成為有關組織成員。 第四十三條?未經本會批準,專業委員會不得自發組建律師專業團體或組織。 第七章?專業委員會經費管理 第四十四條?專業委員會活動經費由本會統一管理。專業委員會使用活動經費應當厲行節約、合理、科學。
(2018年8月31日貴州省律師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與社會公眾的溝通,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眾對律師行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維護協會新聞發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傳播貴州律師的正能量、提升行業影響力,協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 第二條?新聞發言人工作應遵守協會新聞宣傳紀律和有關保密規定,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展示協會良好的公眾形象。? 第三條?新聞發布機構包括新聞發言人和新聞發布辦公室。 第四條?新聞發布辦公室設在秘書處宣傳部,主任由分管宣傳工作副會長擔任,副主任由協會秘書長擔任,成員由宣傳、維權、紀律等相關機構人員組成。 新聞發布辦公室配備一名兼職助理處理日常工作。助理可在律師代表中遴選,也可在秘書處工作人員中指派。助理應緊密關注輿情,協助新聞發言人工作。 第五條?新聞發布辦公室的職責是,在主任的領導下開展新聞發布工作。包括: (一)開展情況調查及相關材料的收集和補充; (二)對需要發布信息、澄清事實或加強宣傳的新聞事件擬定新聞發布方案; (三)審核新聞發布建議、新聞發布稿,統一新聞答問口徑; (四)協調、指導新聞發布籌備、實施工作; (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新聞發布活動,邀請相關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六)跟蹤媒體報道情況和社會輿論反應,開展新聞發布效果評估,提出工作建議。 第六條?協會設新聞發言人。人選由會長會提名,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人選一般在副會長中產生。 第七條?新聞發言人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新聞發言人在任期內提出辭職的,該辭職自理事會批準時生效。 第八條?新聞發言人因故不能或怠于履職,應當更換新聞發言人。 第九條?新聞發言人的職責如下: (一)根據協會授權或有關決定負責統一對外發布新聞、聲明及相關信息,接受或約見媒體記者采訪; (二)根據協會安排,參與或列席相關會議,深入領會會議的精神、全面了解協會工作動態,以確保能充分、正確履行職責; (三)牽頭擬定新聞發布稿,安排新聞發布事宜; (四)在危機公關處理中,對危機有全面深入的掌握。根據有關決定或授權統一對外發布危機處理情況; (五)主持新聞發布會。 第十條?發布的內容包括: (一)需要對外發布的協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措施以及新政策等情況; (二)針對外界對協會有關情況產生的疑慮、誤解需要通過媒體統一對外說明、澄清的情況; (三)與律師或行業相關的危機事件及處置情況; (四)其它需要及時、主動向外界宣傳、發布的情況。 第十一條?新聞發布的工作程序: (一)明確主題。根據協會工作部署、社會輿情分析以及媒體的采訪要求,由新聞發布會辦公室確定新聞發布主題; (二)收集資料。包括新聞通稿和背景資料,均由協會相關委員會提供,新聞發布辦公室匯總、審定; (三)制定方案。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新聞發布時機和形式; (四)邀請媒體。根據發布需要,邀請相關媒體參加新聞發布并進行報道; (五)新聞發布。新聞發布內容由新聞發言人發布,協會其他相關負責人根據安排到會參與媒體問答; (六)效果評估。新聞發布后,由新聞發布辦公室跟蹤媒體報道情況,評價發布效果,并對發布工作進行總結。 第十二條?在危機事件處理過程中,應由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危機處理進展及結果,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新聞發布辦公室的授權,均不得以協會或協會專門、專業委員會名義接受媒體采訪或對外發布信息。 重大新聞事件應預先與上級主管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后再對外發布。 第十三條?未經許可,不得使用貴州省律師協會的標志、標識或在貴州省律師協會辦公區域接受媒體采訪。 第十四條?新聞發布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新聞發布會; (二)新聞通報會; (三)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聞發布。 第十五條?新聞發布會分為年度新聞發布會與臨時新聞發布會。 第十六條?所有的新聞發布均應有文字或影像記錄,由新聞發布辦公室負責整理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本制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施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修改。